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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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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101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之股票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個人如未能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交割日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分局舉例,甲君原以面額每股10元認購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01215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991.15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01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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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報廢中古汽車後購買新古車,可否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新古車」是指已先行請領牌照之車輛。部分經銷商基於業績考量,會採先掛牌再減價銷售策略,以略低新車價格銷售已掛牌之新古車,而消費者購買該新古車後,係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過戶」手續,而不是「新領牌照登記」,二者不同,故該新古車無法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該局表示,如仍有相關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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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第4(按季開徵)1121(按月開徵)查定課徵的營業稅,原訂繳納期間為11221日至210日,因郵政機構投遞繳款書期間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所以延後為112213日至222日。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收到繳款書後,除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或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4大超商繳納外,亦可使用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另外,營業人也可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後,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果在繳納期間末日(112222)沒能依限繳納,還是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112225)24時前,利用上開方式繳納稅款,逾期就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且須依法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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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民眾消費型態改變,市面上出現「無酒精啤酒」產品;無酒精啤酒雖可能不屬於菸酒稅課稅範圍,但如符合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設廠機製清涼飲料品,國內產製廠商仍須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始可產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稅酒品係指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因此,無酒精啤酒的酒精成分如未超過0.5%,則不屬於菸酒稅法所稱的酒類製品,免課徵菸酒稅;反之,若酒精成分已超過0.5%,則應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酒精啤酒之酒精成分未超過0.5%,雖不用課徵菸酒稅,但如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則屬於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因此,國內產製廠商如欲生產酒精成分未超過0.5%的無酒精啤酒,應於開始產製前先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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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211日起至26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112131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及遇例假日,順延至11226),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留意並如期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前開憑單可透過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便捷又省時,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報。憑單填報單位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即可完成憑單申報作業。

 

納稅義務人如有軟體操作問題,請電洽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0809-085188,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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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新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程式(11102.00),已增加112年度統一發票字軌,並配合「簡易電子認證」密碼強化措施,增加簡易認證密碼強度檢核功能,已提供下載使用,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於安裝程式後僅會更新程式版本,營業人已建檔的基本資料不會受影響,請營業人以新版程式執行審核申報資料後再申報上傳。民眾如對作業有任何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專線:0809-085188,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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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自1121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所說明,為使營業人瞭解1118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之實施期程,特整理相關規定及說明提醒營業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自1121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11211日以後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輔導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讓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已訂自11211日至同年430日止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惟自11251日起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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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如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者,以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無遺囑執行人者,則以民法規定之遺產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對於遺產繼承人是否已喪失繼承權有爭議時,基於法治國家行政與司法職權分立原則,應由普通民事法院判決予以確認,並非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職權予以認定,請民眾留意。

 

該局舉案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120日死亡時遺有財產且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其遺族丙君於10958日代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填報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乙君(被繼承人配偶)、丙君(被繼承人兒子)、丁君(被繼承人兒子)及己君(被繼承人孫女)4人,並檢附乙君切結書及警察局受理失蹤人口(戊君)案件登記表等資料,主張甲君另一名兒子戊君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喪失繼承權情事,業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故由戊君女兒己君代位繼承。嗣該局以上開資料於形式上難以認定戊君確已喪失繼承權而由其女己君取得代位繼承資格,又戊君既為被繼承人甲君之兒子,仍屬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之第1順位繼承人,遂將乙君、丙君、丁君、戊君4人,列為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之繼承人。丙君就該局將戊君列為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之繼承人部分不服,主張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曾數次表示戊君對其有重大之侮辱情事,故其不願讓戊君繼承,要將戊君應得房產部分改由孫女己君代位繼承。又戊君於108年初外出後即失蹤,未曾探視臥病在床之被繼承人,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故戊君原有繼承權已喪失,應將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之繼承人戊君更正為己君(代位繼承人)。嗣經復查及訴願決定以,關於民法所定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否已喪失,應由普通民事法院判決予以確認,並非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職權予以認定,乃予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查上開案例甲君生前未辦理公證遺囑,且其繼承人未依民法規定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而依現有形式上資料可稽渠等為被繼承人甲君之配偶及兒子,屬於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第1順位繼承人,遂將乙君、丙君、丁君、戊君4人,列為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之繼承人,並非就戊君是否喪失繼承權一事予以裁量作出「未喪失繼承權」之裁定,故日後其他繼承人如有提出戊君確已喪失繼承權之客觀具體事證(如法院民事裁決等)時,仍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之繼承人。

 

該局提醒,有些民眾在家庭親人間因私人糾紛而衍生稅務問題時,往往會直接訴諸於稅捐稽徵機關,希望能幫忙主持公道,但稅捐稽徵機關僅能就符合稅法所定之課稅要件,依法認定其所應歸屬之法律效果,至當事人間若有涉及民、刑事爭議時,仍應由普通司法機關予以裁判認定,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逕行介入判斷,故請民眾仍應尋求正確管道來解決私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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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民眾詢問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繳款的傳繳通知,惟因自疫情爆發後工作不穩定收入減少,沒錢繳納該怎麼辦?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欠繳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所有欠稅時,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分期繳納申請,該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並審酌申請事實後,得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除得廢止分期繳納核准命令外,並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該局同時呼籲,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的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如發生逾期未繳情事,除遭行政執行分署廢止分期核准外,名下財產恐難逃被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命運,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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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615日起,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情形踴躍,截至本年1031日止,全國已累計受理218萬餘臺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且大多數已順利完成退稅,僅有極少數申請案件,因申請人申請資格不符合而未能完成退稅。

 

  該局說明,民眾辦理上述退稅事宜,要由購買節能電器時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上記載的買受人為申請人提出申請,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機關團體,則必須以該營業人或機關團體為名義提出申請;另有少數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案件,是由節能電器銷售商幫實際購買人代為申請,卻誤以銷售商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因其非實際買受人,故申請後無法准許退稅,而須由實際買受人於統一發票或收據上記載的交易日期次日起六個月內另案提出申請,始符合申請資格。

 

  該局呼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由買受人申請,並請透過網路採用簡化身分認證方式辦理線上申辦退稅,免憑證及讀卡機,安全又便利。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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