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統一發票沒有金額,或載明為零元、負數,不適用給獎的規定,因此營業人如以紅利抵減貨款或退費,就不需要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的統一發票,以避免嗣後消費者中獎卻無法領獎,衍生消費糾紛。
該局說明,許多營業人、銀行及行動支付業者為擴展市場促進商機,往往會推出紅利回饋、以優惠券折抵消費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過消費的金額,如全數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優惠券折抵,消費者不必付款,營業人就不用再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的發票。另外,消費者如持禮券消費,可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的注意事項,判別是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如為商品禮券,因營業人已在出售禮券時開立發票,且貨品全部金額都以禮券兌換,營業人也不用再開立零元的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消費者與營業人間如只是兌換或退費行為,營業人勿開立金額為零元或負數的統一發票,以免消費者持有發票,誤解仍可兌獎,造成消費糾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組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地時,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即所得人)之扣繳稅款,亦屬給付租賃房地之價金,應併入租金給付金額計算並扣繳稅額,依限向國庫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並約定由承租方即A公司負擔10%扣繳稅額,甲君每月實際收到租金新臺幣(下同)360,000元,A公司因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應視同支付租金,於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即甲君每月租金收入應為400,000元〔360,000元/(1-10%)〕,A公司應每月扣繳稅額40,000元(400,000元×10%),並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甲君110年度租賃所得給付總額4,800,000元〔(租金360,000元+扣繳稅額40,000元)×12個月〕及扣繳稅額480,000元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組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地使用,應依所約定之租金金額,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因扣繳稅款應自所給付之所得中扣取,即此稅款應由所得人負擔,如有上述於租賃合約中約定由承租方負擔之情事,應依前述方式計算給付總額及應扣繳稅額,以免有短扣繳及短計所得人之租賃所得情事,造成補繳及處罰困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20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40萬元(20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因超過上限9萬元,故處罰鍰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的第四季為網拍業者的旺季,電商業者無不搭配「雙11」及聖誕節等節日推出許多特惠活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網路交易資訊透明度及完備稅籍資料,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憑以收費之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下稱新制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新制規定實施期程、適用範圍及輔導期間如下:
一、112年1月1日起申請新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自國稅局核准設立之15日內或事實發生日(經營網路銷售事實)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原已辦妥設立登記之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登記。
三、112年1月1日以前已申請設立登記且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應於同年月15日以前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為利是類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於112年4月30前未依新制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應儘快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平臺業者亦應依新制規定保存相關資料;倘對新制規定有任何疑義,可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若每次給付租金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0元以下,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近日辦理扣繳檢查時,發現轄區內甲君係○○小吃店負責人,於110年度按月給付房東乙君租金20,000元,因每次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20,000元10%)免予扣繳,其誤以為不用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致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經該局查獲處扣繳義務人即甲君罰鍰1,500元,並通知限期補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即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依同法第92條規定,其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則免予扣繳,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申報免扣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小吃店、美容院、彩券行等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儘速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如薪資、租金等,有否按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始行出售者,屬於成屋交易,房地持有期間應自所取得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並非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0年7月間出售其於107年6月間取得之房地,經該局以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70萬餘元。甲君不服,主張該房地係103年8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而購入,持有期間從訂約購入日起算已逾6年云云。案經該局以預售屋及成屋均得成為交易標的,但兩者交易有別,預售屋交易係以預售房地契約所表彰的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需經建設公司同意換約,買方始能取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移轉完工後房地所有權之權利;成屋交易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買方向賣方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至第5點規定,預售屋交易的持有期間,自購入時買賣契約訂定日計算至出售時買賣契約訂定日;而成屋交易的持有期間,則自所取得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至所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甲君購入房地時雖為預售屋,但出售時屬已取得房地所有權之成屋,持有期間應從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日起算,不能併計預售屋階段之持有期間,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預售屋或成屋,原則上適用高稅率(45%或35%)計徵稅額,出售前宜請審慎評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房地合一稅專區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收到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款但為何退稅金額與申報時的退稅金額不同,另外還收到1張由國稅局寄來的「退稅抵繳通知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退稅款,依法應先抵繳其積欠稅捐,且抵繳欠稅範圍並未侷限國稅,也涵蓋地方稅欠稅。抵繳後有剩餘,才會撥入指定帳號或寄發退稅支票(憑單)予納稅義務人兌領,同時寄發「退稅抵繳通知書」,讓納稅義務人了解退稅金額不同的原因。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去ATM進行轉帳退稅,呼籲民眾務必小心提防,以免上當受騙。如有任何退稅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在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如發現遭已離職之公司虛(浮)報薪資所得情事,可先與該公司聯繫是否為扣(免)繳申報錯誤,請其向國稅局更正或註銷相關所得;若無法聯繫或未獲回應,請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嗣經查證確為虛報,除更正或註銷檢舉人該筆薪資所得外,涉嫌虛列薪資費用之營利事業亦將遭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應提供下列資料,以利稽徵機關進行調查:
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二、被檢舉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領取薪(工)資資料、出勤紀錄、勞健保資料、存摺影本或離職證明等。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近年來房價攀升,民眾買房背負高額房貸,個人繼承該不動產後,因無力負擔所繼承房地的房貸債務,即行轉賣、或是換屋的情況相當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同時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之房地抵押貸款債務,有條件減輕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賦。
該分局說明,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且確由該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核屬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又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依財政部公告,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所稱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適用20%稅率。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王君於110年5月繼承其父親在107年3月購買的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併同繼承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餘額800萬元,因王君無力負擔房貸債務,變賣房地償還房貸,111年9月以1,000萬元出售,假設必要費用為30萬元、物價指數未調整、土地漲價總數額20萬元,王君應負擔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應為房地房地交易所得-額外負擔-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如下:
1、房地交易所得=售價1,0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必要費用為30萬元=670萬。
2、王君同時繼承房地及貸款之未償債務800萬元,且確由王君實際負擔償還,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的額外負擔500萬元(=800萬元-300萬元),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3、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所得670萬元-額外負擔5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0萬元=15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150萬元 × 稅率20%=30萬元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個人於繼承房地後為擔保自己之債務,才以該房地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貸款,則不適用上述減輕房地交易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醫療財團法人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上開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外,免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醫療財團法人109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係屬如期申報並經會計師簽證查核案件,其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8,8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9,200萬元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2,8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2,900萬元,甲醫療財團法人本期餘絀數為虧損500萬元,惟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400萬元,甲醫療財團法人以後年度虧損扣除之金額為400萬,而非500萬元(詳如下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醫療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4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100萬元,甲醫療財團法人僅能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400萬元,於以後10年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100萬元,不得自以後年度所得扣除。
該局呼籲,針對醫療財團法人申報所得稅,如仍有不明暸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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