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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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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父母贈與兒子股票,已申報贈與稅,辦理過戶登記時需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嗎?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時,應由買受人於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成交價格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另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因此,父母贈與兒子股票,符合「因贈與而取得」之規定, 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民眾因贈與而移轉股權欲辦理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俾憑辦理股權移轉過戶,故即使贈與金額低於免稅額或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繳納贈與稅也要辦理贈與稅申報。股票發行公司在受理股東股票移轉登記時,應檢視股東有無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未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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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關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將其計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近期該關查得某日系品牌零售商因不諳申報規定,未將支付進口貨物之權利金計入完稅價格申報,經該關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逾新臺幣2,000萬元

 

   該關進一步表示,國際貿易型態多樣,權利金應否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實務上亦有權利金係支付與賣方無關之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之情形。簡言之,權利金若係由進口人支付予賣方或第三方,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

 

   該關呼籲,進()口人應誠實申報,如有漏未計入情事,應向原通關地海關主動申請更正,以免受罰;若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完稅價格有所疑義,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可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申請書表及相關規定可至關務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詢及下載,該署受理申請後,將於45日內以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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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提供教育勞務之所得,係屬銷售勞務範疇;前開教育勞務包括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提供必要之設備供學生使用、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等活動。

 

該局說明,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適用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符合前揭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之私立學校,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惟私立學校申報時應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示申報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由私立學校擬定使用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並於所得發生年度結束後三年內使用完竣;屆期未使用部分,將依法課徵所得稅;事關私立學校權益,提醒請注意。私立學校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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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發行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因該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開請求權而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該公司應於行使歸入權之日所屬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請求權者,其股東得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者,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請求權。又依財政部84510日台財稅第841622693號函,公司或其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惟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經理人於106年間陸續買賣甲公司股票,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於107年度行使歸入權,並獲得利益金額計50餘萬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徵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情事,應將行使歸入權獲得利益列為當年度收入,依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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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投資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該海外公司以其累積盈餘分配股利,該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相關規定申報海外所得,計算申報及繳納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大陸來源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民眾如取得上開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8109年間向國內保險公司投保2張保單,並給付保費合計120萬美元(換算新臺幣約3,500萬元),經該局查得該筆鉅額保費之資金係源自甲君投資海外A公司所獲配之股利,甲君最後承認為其海外A公司107年至109年所分配之盈餘,因不諳稅法規定,漏未依法申報各該年度基本所得額,繳納基本稅額,願補繳稅額,並請該局減輕處罰,該局乃依規定辦理補徵,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海外所得應誠實申報,並依法納稅,如經檢視發現有漏未申報或短漏申報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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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檢舉人向稽徵機關舉發逃漏稅捐時,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及漏稅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倘檢舉人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相關具體事證。

 

該局指出,近來接獲民眾僅以租屋平台或租賃廣告取得公開出租資訊,逕自舉發房東涉嫌漏報租賃所得,前述公開出租資訊並非逃漏稅捐之具體事證,是民眾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需敘明房東(出租人)姓名、出租房屋門牌號碼及樓層、租賃期間、每月租金金額,並提供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給付證明(如帳戶存摺、支票、匯款單或現金簽收紀錄)等具體事證。

 

該局呼籲,民眾檢舉逃漏稅時,應敘明逃漏稅捐實情並提供明確證據佐證,與稅捐稽徵機關共同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另本局設有檢舉逃漏稅專區(本局網址www.ntbk.gov.tw\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檢舉逃漏稅信箱)及檢舉專線(07-7115946),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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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疫情影響及科技不斷更新,營業人除了實體店面,也會以電視、直播或網路平台等多元方式銷售各式商品。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商品,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發貨前已先收貨款,則應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消費者透過網路或直播方式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營業人透過電視或網路銷售貨物,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已於電視購物節目、購物網站頁面公開揭示上開規定,雖於商品發貨後可能遭消費者無理由退回,仍應依上揭規定於預收貨款或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交付買受人,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載明於發貨單內,以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

 

   該局說明,倘前揭營業人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供消費者查詢已取得之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如發生退貨,經買賣雙方合意,由營業人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傳輸至大平台存證。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自行建置網站銷售服飾並於網站頁面揭示消費者享有7日的鑑賞期,11195日接獲乙君訂購洋裝一件新臺幣3,000元訂單,乙君於當日使用信用卡支付並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載具,甲商號雖於同年月20日才出貨,惟應於95日依消費者提供手機條碼開立雲端發票,並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大平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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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於消費者購貨抵用時,得按銷貨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又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如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讓,得以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滿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上,即可獲贈100元現金抵用券(當次不得折抵)。當消費者於甲公司第一次消費金額2,000元,甲公司即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並贈送200元現金抵用券予消費者;嗣後消費者持該200元抵用券及800元現金至甲公司購買1,000元商品時,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又因甲公司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已確定折抵,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20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8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價款,已實際發生折抵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受補稅處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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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父母及為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該等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於被繼承人遺產稅,每人可再列報身心障礙者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惟如被繼承人本人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並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申報上述身心障礙者扣除額需是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又申報本項扣除額,可以檢附足資證明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其配偶、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有該等身心障礙事實之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等),供國稅局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7月間死亡,納稅義務人申報甲君遺產稅,檢附甲君本人及遺有之父親乙君分別於110年度取得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身心障礙扣除額1,236萬元(=618萬元2),惟因被繼承人甲君本人並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爰該案經核認乙君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或為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雖符合前揭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如其為繼承人而拋棄繼承權,則不能主張身心障礙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宜注意相關規定,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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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土地,如於其死亡前已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又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該法第42條規定劃設為道路、公園、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或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12月間死亡,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主張甲君所遺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B500萬元〕,均為政府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免徵遺產稅。經該局查明,A地於42年間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惟B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111年間始經編定,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B地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爰甲君遺產稅案經核認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就遺產土地宜注意是否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而有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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