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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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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換取建案容積獎勵,將購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贈予政府,形式上雖為「捐贈」,但實質上係以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依規定該筆支出應列為建造成本,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9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捐贈土地予各級政府而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核屬「權利交換」性質,其相關成本應視為建築物之建造成本,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適用。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建設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將其名下左營區○○段之道路用地贈與市政府,並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約190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證發現,該項捐贈實際上係為換取作為特定建案容積獎勵之對價,非單純的無償捐贈。因此,該局乃依前揭規定,將該捐贈費用轉正為該建案之「在建工程」成本,待將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列為成本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上開捐地換取容積情形,應將土地成本列為建造成本,以免誤列為當期捐贈費用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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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許多企業為積極留才,選擇以公司名義承租房屋供跨區就業員工住宿使用,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企業支付租金所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可核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則其支付租金取得發票的進項稅額就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不是所有宿舍租金的進項稅額,都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注意是否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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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民眾鄭先生來電詢問並質疑,出售及重購之土地,雖分別為自己與妻子所有,但兩人為夫妻關係為何不能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基此,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出售與新購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所以沒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縱使為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故民眾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在購買土地前,應審慎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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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143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該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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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該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客車漏未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需補稅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分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之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該所並提醒,前項出售資產係按資產售價減除其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入申報,以免出售資產有收益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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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債權人依借貸契約約定所收取之利息,屬債權人之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此外,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於給付所得時無扣繳所得稅之義務,故該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債權人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自行注意計入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誤將此類利息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減除範圍,惟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貸出款項取得的利息,需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只是個人間借貸所生利息非源自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並不符合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減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簽訂借貸契約,甲君提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乙君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約定年利率為10%113年度甲君共給付乙君利息100萬元,惟乙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筆利息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間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納稅義務人如有利息所得未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於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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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成交價格之一定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為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東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54,000元(18,000,000×3‰),惟買受人B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50元計算,繳納代徵之證券交易稅30,000元(200,000股×50元×3‰),經該局查獲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24,000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務必履行代徵義務,按實際成交價格及規定稅率代徵並依限繳納證券交易稅,勿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作為成交價格計算代徵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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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日前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名下2間房屋坐落土地原本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2間房屋仍由夫妻分別設有戶籍,為何因小孩戶籍遷出,其中1間就被取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而原經核准2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

如成年的直系親屬(如:小孩或父母等)戶籍因故遷出、或設籍者親屬關係消滅,則其中1處不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應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係採單一稅率2‰,且不參與累進,兩者稅率至少相差4倍,如民眾所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9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優惠稅率;倘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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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正在規劃買賣房屋或剛過完戶的民眾詢問,房屋買賣的當年度房屋稅誰要繳?稅務局請民眾要特別注意房屋稅有2個關鍵日期,一個是「2月末日」,另一個是「322日」,分別關係到「誰要繳稅」及「是否能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1137月實施的房屋稅新制已改為按「年」課徵,並以「2月末日」為年度的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稽徵機關會按每年2月末日之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由其繳納全年度(前一年71日至當年630)之房屋稅。

另一個關鍵日期「322日」是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減免房屋稅的申報截止期限,亦即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或符合減免房屋稅規定者(例如房屋改自住住家用),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22日)以前主動申報,當期才能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或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稅務局提醒民眾,移轉房屋時請留意「2月末日」的登記狀況,確認誰要繳納房屋稅;同時,別忘了「322日」前主動申請適用較低的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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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年來,臺中市產業發展蓬勃,製造業基礎雄厚,但許多業者可能不知道,廠房符合相關條件,就可以申請房屋稅減半的租稅優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即稅率1.5%);但未取得使用執照的違章工廠及工廠登記範圍外增建的廠房,則無相關優惠之適用。

地稅局說明,所謂「合法登記之工廠」是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登記許可之工廠,且須為合法房屋。

若要符合減半課徵,尚須符合供工廠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所謂自有房屋是指工廠如果是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若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如為獨資者,房屋則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供直接使用之範圍包括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

地稅局提醒民眾,工廠符合減半課徵條件,請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322日,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才能自當期起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若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適用,經核定後使用情形如果沒有變更,以後可以免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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