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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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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關表示,邇來屢有業者詢問統計方式「02」與「81」應如何申報,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如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貨品已符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符合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要件,是類貨物申報之報單類別為G5,統計方式代碼為02;倘外貨復運出口或外貨加工後未達實質轉型之出口貨物,其報單類別為G3,統計方式代碼為81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若經海關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者,除貨物退關不准出口,並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函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處。

 

       高雄關籲請廠商進口原料加工成品出口時,務必遵守相關規定,於出口前審慎檢視產品是否已符合實質轉型要件,並正確申報統計方式及標示產地,以免延宕通關時效及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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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寺廟的捐贈,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能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捐贈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其每一年度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如捐贈予未依法辦理登記立案之寺廟,即無法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又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植斗等,以祈求來年平順;或是參加寺廟法會消災或超渡祖先等,這些相關支出皆屬有對價關係之款項,非屬無償捐贈之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提醒民眾務須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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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111101日起推出「地稅小幫手」智能客服及LINE官方帳號-「地方稅網路申報」,整合現有諮詢服務管道,便利民眾即時掌握地方稅務資訊。

 

「地稅小幫手」智能客服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地方稅諮詢服務,民眾可透過網頁開啟「地稅小幫手」智能客服(https://netcsweb.tax.nat.gov.tw/Webhook),即可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提問地方稅稅務問題。

 

LINE官方帳號-「地方稅網路申報」提供「視訊客服」、「稅額試算」、「節稅秘笈」、「智能客服」、「好康活動」、「機關地圖」、「最新消息」、「線上查繳」及「不動產專區查詢」九大功能服務,加入後可即時取得全國地方稅稅務活動資訊,並藉由已整合之「視訊客服」功能,迅速查找已推出視訊客服縣市之資訊;「稅額試算」提供各縣市地方稅稅率,便利民眾試算稅額,同時可透過「節稅秘笈」快速查找各項地方稅節稅手冊。另為提供多元方式服務民眾,LINE官方帳號-「地方稅網路申報」可串接至「地稅小幫手」智能客服,便利民眾透過行動裝置隨時諮詢稅務問題。

 

配合本次LINE官方帳號-「地方稅網路申報」上線,自111104日推出效期90天的「稅噹噹XVA吉」免費貼圖,歡迎民眾踴躍下載並邀請親朋好友共襄盛舉,一同LINE試試多元便利的「地方稅網路申報」官方帳號及智能小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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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始得免納所得稅。因此,當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依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或當年度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支出比率。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福會,其提撥來源分有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其中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年度收入;惟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應併入各項收入計算支出比率。

 

  該局舉例說明,新設立之甲職福會於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37萬元、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83萬元、結餘款54萬元(=137萬元-83萬元),且申報符合免稅標準各款規定而免納所得稅。惟查甲職福會當年度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福利金共284萬元,其中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137萬元,係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當年度收入,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之福利金147萬元,應列入當年度收入;甲職福會因不諳法令規定,誤將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列報收入,據以計算支出比率為61%(=83萬元÷137萬元),經重新核算甲職福會之支出比率為57%(=83萬元÷147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規定之60%,爰輔導其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以適用免稅標準之免納所得稅規定。

 

  該局呼籲,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認屬福利基金或當年度收入,正確計算支出比率,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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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杜絕國內違法改裝之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影響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加強源頭管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配合增列電動自行車關鍵零件「電動(機器)腳踏車用控制器」專屬貨品分類號列,是類貨品自本(111)年819日起不適用貨物起岸價格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之少量大陸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規定。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電動自行車關鍵零件「電動(機器)腳踏車用控制器」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543.70.99.50-4號「第8711.60目電動機器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用控制器」,大陸製者排除適用前開經濟部公告之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規定,意即本貨品分類號列之大陸製貨品非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不得進口,籲請進口人正確申報「電動(機器)腳踏車用控制器」之貨品分類號列及貨名,海關將加強查驗,以防杜利用虛報貨名或產地等方式規避輸入規定之違法情事。

 

   關務署最後呼籲,未經同意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依該條例規定可停止2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請進口人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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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公司對於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於年底期末評價時,依被投資公司稅後損益乘以投資比例計算認列投資損益。如投資公司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應就短漏報部分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044月至108年度持有乙公司股權比例為25.81%,並以在乙公司未有任何董事席次、對於股利分配等重大決策無法參與決議,不具重大影響力,未認列投資收益。經該局查得甲公司與乙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該公司股東亦為乙公司的董事,實為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重新計算甲公司104108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未分配盈餘金額後,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100萬元及罰鍰440萬元,並經繳納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規定後的餘額。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是否有依相關規定申報,如否,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該管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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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來電詢問,因父親於111515日過世,名下遺有房屋1,尚有未繳納之房屋稅新臺幣(下同)12,000,已於同年531日由家人繳納,申報父親遺產稅時,該筆稅款能否作為遺產稅之扣除額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另依財政部751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依前揭規定,張小姐父親於111515日過世,111年期房屋稅12,000,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1071日起至111630,自課稅起始日11071日起至死亡日111515日之生存期間計319,按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111年為365)比例計算,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減除之應納未納房屋稅為10,487(12,000×319/365)

 

該局表示,民眾有稅務申報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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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應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認屬各該員工應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免扣繳憑單。如有因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之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若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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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

 

  該局說明,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17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甲君遺有新北市5筆地號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嗣該局發現乙君申報檢附上開5筆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註記「有三七五租約」,爰分就5筆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三分之一,核定遺產價值合計為2,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600萬元-3,600萬元÷3)。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就遺產土地宜注意有無減少估價情事,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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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所得,係以房、地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之計算。因已減除土地增值稅稅基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故不得再行減除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新制土地如前次移轉屬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本次移轉已未作農業使用且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計算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時,應以該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之期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至其本次交易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再於計算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01月買進農地一筆,持續做為農業使用,並於1061月將農地出售給乙君,出售時,甲君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申請其持有期間(901月至1061月)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萬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萬元;乙君買入後,未將該農地作農業使用,又於1111月將該地出售給第三人,稅捐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5項規定,以901月至1111月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核算乙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30萬元。故乙君繳納包括前手甲君持有期間(901月至1061月)之土地增值稅,惟乙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依規定僅得扣除自1061月至1111月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至乙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901月至1061月)土地漲價部分所生之土地增值稅稅額15萬元[=30萬元×((10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另得作為乙君移轉費用扣除。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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