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時,可能除了房產之外,連同房貸也一起留給後代,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繼承人未來想要賣房,可以主張減除房屋抵押貸款的債務,減輕售屋所得稅負擔。
官員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也會一起繼承相關的債務,包括被繼承人以該房地作為擔保,向銀行抵押貸款的未償債務餘額;對於國稅局而言,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的部分,就屬於繼承不動產的額外負擔。
等到未來繼承人想賣房時,官員表示,無論房屋是屬於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在計算交易所得時,繼承時的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數,都可以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而言,假設一位陳先生繼承父親房地產,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但其父還將這筆房地拿去抵押貸款,留下了600萬元未償餘額,相當於陳先生還繼承了300萬元額外負擔;陳先生未來賣方時,房地交易所得就可以先減除額外負擔300萬元,再減除相關必要成本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最後算出的才是應課稅所得。
官員提醒,只有在繼承不動產時併同繼承房屋抵押貸款的餘額,才可以適用上述減除規定。
購買新屋和停車位,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皆可申請按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有民眾房子原來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購停車位,常會誤以為其地號與房屋之土地地號相同,而不必另行申請,致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稅,因此多繳四倍以上的地價稅。稅務局提醒您,如果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新買的車位是停放自己的車子,沒有出租或作其他使用,可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達到節稅目的,逾期申請,則於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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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公司辦理增資時,可能還涉及贈與稅的議題,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股東刻意放棄認購新股權利,讓二親等內家人認購股份,有可能會符合贈與稅課徵要件,必須補徵贈與稅。
官員表示,根據《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當公司發行新股時,要先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讓原股東依持股比例先認購新股。不過當原股東未認購股票時,公司可以洽由特定人認購。
由於可以讓特定人認購,因此可能發生「假棄權、真贈與」的情形,官員表示,原股東可能在形式上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但實質上又透過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性,將特定認購人指定為自己的兒女、兄弟姐妹等二親等以內親屬,這種情況就涉及贈與稅議題。
至於如何判斷此種股權贈與行為,財政部曾以函令發布四大認定要件。首先是公司股票的發行性質,官員表示,對於國稅局而言,只有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增資時,才會構成上述贈與行為。
第二項要件是影響力,原股東對於公司董事會選擇特定人的行為,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掌控力。
第三項要件是受益人,當公司洽特定人認購新股時,找到的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官員表示,如果第三人只是人頭帳戶,或是由原股東親屬所掌握的法人,增資的最終實質經濟利益,還是會歸為原股東親屬,這種也算贈與。
第四項要件是認購價格,官員表示,如果特定人認購時,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明顯有落差,且總價差距大,對國稅局而言,原股東放棄認股,就有違一般經驗法則,也就更可能是規避贈與稅的手法。
官員指出,以上相關要件的舉證責任,都是落在國稅局身上,一般股東若只是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並不會構成贈與行為,但如果納稅義務人確實有這種迂迴贈行為,應盡速主動補報、補繳,以免未來遭查獲加罰。
上市櫃股票價格容易波動,如果股東過世,而家屬欲以股票抵繳遺產稅,要留意二大重點,台北國稅局表示,首先,股票價值的認定,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收盤價來計算;然而若家屬申請抵繳時,股價已經下跌,就會將影響可抵繳的額度。如果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家屬又主張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可以申請在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易於變價的實物抵繳,官員表示,其中若遺產留有上市櫃公司股票,就是適合計算抵繳的類型之一。
官員指出,原則上國稅局都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收盤價,來計算核定遺產中這筆股票的價值;然而股票能不能全部拿來抵稅,卻另有規定,要視死亡當日的收盤價、申請抵繳當日的收盤價,比較這兩個價格的高低,決定可以抵繳的比例。
第一種情況較單純,如果申請抵繳當日收盤價,高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收盤價,那就可以全額抵繳。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死亡當日的收盤價為每股100元,這筆股票的核定遺產價值,就有400萬元,在股價持平或上漲的情況,可以全額用於抵繳遺產稅。
第二種情況,如果股價在遺產稅申報期間下跌,繼承人申請抵繳當日收盤價,已經低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日收盤價;官員說,這些股票相對不利於變價,即便股價已下跌,不過基於保障納稅人權益,國稅局還是會依死亡當日收盤價計算,從優接受繼承人申請抵繳,但也會合理限制可以抵繳的比例。
官員表示,如果要以跌價的上市櫃股票來抵繳遺產稅,就必須先計算該檔股票價值占全部遺產價值的比例,去換算得以抵繳的遺產稅金額。
再以被繼承人持股價值為400萬元為例,但這位被繼承人為千萬富豪,遺產總價值高達8,000萬元,這筆股票僅占總遺產的5%。官員表示,這位千萬富豪的家人申請以上市股票抵稅時,在第二種情況下,這筆股票最多僅能抵繳遺產稅額的5%。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近期國外疫情嚴重,因此國內旅遊受正夯,想把長期出租的套房改為日租型式,提供住宿服務給自由行旅客使用,詢問可否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稅局指出,一般出租房屋多是以半年、年度的方式與承租人簽訂租約,該類出租房屋應按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例如出租套房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供工作室使用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日租套房對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服務並藉此營利,性質上已屬旅館業之經營,需要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才能提供日租套房服務,與前述一般出租房屋尚屬有別,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稅局提醒民眾,房屋若如供上述日租住宿使用,納稅義務人須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覈實課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服務。
雙11購物熱潮才剛結束,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個人賣家搶搭購物節商機,同時在多個平台販售商品,全平台單月銷售額合計若達8萬元以上,就必須向國稅局設立稅籍。
官員表示,今年國內外各大電商,都祭出了大量優惠搶攻雙11購物商機,各網路平台促銷活動持續不斷,不少個人賣家也加入開設網路商店,然而若依據稅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的網路賣家,必須留意營業稅起徵點的規定。
起徵點的門檻有二種,官員表示,如果是銷售實體貨物,起徵點是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以上;如果是銷售虛擬的服務,那門檻又更嚴格一點,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就必須向住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以網路銷貨來說,通常是看月銷售額是否達到8萬元。
官員指出,現在網路平台百花齊放,民眾也可以自己在社群媒體上賣東西,如果賣家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平台進行銷售,營業稅的起徵點可不能分開計算,每個月營業額的計算,就要以所有網路平台的銷售額加總合計。
至於本來就有實體店面、兼營網路店面的賣家,官員表示,既然有實體店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無論網路銷售額有多少,都有義務在開始營業前,主動申請稅籍登記。
公司或法人經營農產品生產活動,要注意經營方式的不同,將會影響持有農地的稅負,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如果是將土地出租給他人耕作,將不符免稅要件,農地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官員表示,都市用地原則上要課徵地價稅,但如果該區域自來水、電力設施、道路或管線等公共設施鋪設不足,由地主自行改作農耕使用,就算本來不是農業用地,還是可以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改課田賦而非地價稅,也就是在農地免徵田賦的政策下,所以這類土地相當於也享有免稅資格。
除了一般個人地主之外,企業能否享用免稅資格?官員表示,財政部對此曾多次發布解釋函令,首先,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應該擁有適用免稅的資格,因此企業適用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由於產業發展日新月異,譬如像百貨業、科技業等業者跨界經營農產品生產,官員表示,財政部最近也發布最新函釋,指出企業自耕用地申請免徵地價稅,不限於以農業為本業的營利事業,各行各業只要確實自行耕作,都可以適用免稅。
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但並非所有股份交易都可享免稅優惠,北區國稅局表示,包括獨資事業、有限公司等出資額轉讓,都不屬於證券交易,可能會被課徵最高40%綜所稅;部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若簽證不確實,也會害股東出售股票時遭課稅。
官員表示,無論上市櫃與否,公司股票經過合法的簽證程序後,便是屬於有價證券的性質,在交易過程依法課徵證交稅,而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可以免稅。
不過實務上還是會碰到幾乎例外的情形,官員表示,譬如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而是以出資額來認定股東的股份,那麼當原有股東轉讓出資額時,被轉讓的股權就不算是有價證券,而是股東本身的財產,出售利得就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官員表示,如果是普通股東的話倒還好,但如果是事業創辦人賣掉公司,就發生過不少慘痛案例,最近國稅局就查到一位老闆,他在2014年創辦公司,出資額500萬元,做得有聲有色,後來2016年以1,300萬元的價格,將公司賣給新東家,誤以為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結果被補稅加罰360萬元。
不只是有限公司,針對獨資事業的轉讓,也是同樣的課稅模式,官員表示,甚至實務上這類情況也會發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股票簽證沒做確實,股東出售未簽證股票時,也會視為財產交易所得,會被併課綜所稅。
官員表示,認定轉讓出資額的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還是會核實計算,即以股東為取得該出資額,實際支付的價款為準,認定為出售時的成本,如果股東本身另有其他可供舉證的成本,也可以向國稅局一併提出。
近期預售屋建案銷售熱,引發政府關注,財政部也已囑咐國稅局關注相關交易。財政部表示,稅務方面,個人買賣預售屋,視為「權利」買賣,須在隔年將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若買預售屋賣成屋,則是以成屋移轉時間為準,來判斷要以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課稅,納稅人應依規定申報。
財政部表示,預售屋買賣與一般成屋買賣不同,不分新制或舊制,由於買方所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賣方須將扣除成本後實際轉取的所得,在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出售預售屋,若買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的日期,作為所得歸屬年度。舉例而言,若甲先生轉賣預售屋權利給乙小姐,最後一次付款是在2013年,那麼所得就會算在2013年,須併入當年度所得來申報。
而近期也有民眾詢問國稅局,若買預售屋賣成屋,到底算是買賣權利或房地產交易?國稅局表示,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作業要點規定,房地取得日的認定,是以取得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因此若是賣出成屋,就不算買賣權利,應視為房地產交易。
國稅局舉例,若甲君在2015年底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定買賣契約書,並在2018年交屋,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君,甲君隨後在同年出售該房地,這時候等於是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完成移轉登記,應適用新制課稅。
公司採購自用乘人小客車,要注意平時列報折舊的規定、出售時計算折舊的方式不太一樣,台北國稅局表示,出售前的折舊要注意稅法的總價限額,但是出售後申報營所稅時,卻要用購車時的原價計算損益。
稅法對於高價小客車的認列規定特別嚴格,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1-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企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不能超過250萬元。
換句話說,如果買到價格超過250萬元以上的高價車,在持有車輛的期間內,企業想攤提折舊費用,稅務上必須當作用250萬元買到,用這個價格來計算折舊,溢價的部分沒辦法納入折舊計算。
官員指出,因此若企業購置高價乘人小客車,在內部財務會計帳上的折舊費用,跟稅上的折舊費用就會稍有不同。
舉例來說,假設某建設公司購置一輛乘人小客車,要價500萬元,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分五年攤提折舊。官員表示,依照查核準則提供的算式,用250萬元限額來計算,這輛車每年報稅只能列報40萬元折舊費用,但實際在財務帳上,每年則會認列80萬元折舊。
等到未來這輛車出售後,官員表示,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就要回歸原本財務會計所認列的折舊費用,核實計算這筆出售損益。
同樣以前述案例說明,假設該建商後來以25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剛好二年,官員表示,這間公司到時計算出售資產損益時,應以售價250萬元,減除依會計帳上實際的未折減餘額(500萬元-二年折舊160萬元=340萬元),核算出售資產損失為90萬元。
官員提醒,出售時的折舊要核實認列,不用管原本持有時的折舊計算限額,從上述案例來說,如果該建商誤以稅法規定的折舊限額(二年折舊80萬元)來計算出售損益,出售資產損失將會誤值為170萬元,將會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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