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來電詢問,原於桃園市已一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日前先生於臺中市又購買一處房地,是否也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不過,民眾如有其他之自用住宅用地,只要供已成年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設籍居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者,可於開徵40日前(105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就能同時擁有多處房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李小姐為例,在桃園市擁有1筆面積180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地上建物由本人設籍居住,其配偶在臺中市另有1筆150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地上建物供父母親設籍居住,且兩地都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李小姐及配偶的兩筆土地,均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如果上述2筆土地均為李小姐所有,則只有300平方公尺的土地可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房屋整修需不需要向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稅務局表示,已有房屋稅籍之建物,若單純的整修內部、換裝門窗,甚至是現在流行的外牆拉皮,雖可增加房屋價值,但不屬房屋稅條例第7條所訂之「改建」範圍,所以不必辦理房屋稅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建築法第9條第3項規定,「改建」之定義係指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而言。該局特別提醒,房屋除了新、增建須申報房屋稅外,若有拆除改建,仍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主動檢附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如未依規定申報而漏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可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剛購買土地房屋,最近全家遷入戶籍,其坐落基地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可以從今年起適用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就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都市面積以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還有,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只能選擇一處適用。
另外,如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本(105)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辦理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也可下載該局「中稅e把照」APP軟體辦理,經審核通過即可於當年度適用該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適用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105年9月1日起將針對社會福利事業、私立學校受贈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清查作業。
稅務局表示,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條件者,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地方稅稽徵機關針對此類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受贈土地,將永久列管並每年辦理清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清查作業除審查書面資料外,亦將會同事業主管機關實地勘查,檢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除會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以應納土地增值稅2倍之罰鍰。(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計畫範圍內有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時,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30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1.75坪=700平方公尺)部分,可以同時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例如楊先生擁有都市自用住宅2公畝土地,另有非都市土地3公畝亦供自住,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全部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換句話說,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處供土地所有權本人設戶籍居住,另一處非都市住宅用地供土地所有權人已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如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得同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呼籲,高雄市105年公告地價平均調幅達32.52%,今年地價稅將按調整後地價課稅。土地所有權人若持有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土地,請務必於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當年度即可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以減輕地價稅負。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經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新北市上次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為102年,故今(105)年重新規定地價,因為今年公告地價平均調幅較以往大,而公告地價為地價稅稅基,其調整將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稅負擔。
該處指出,地價稅係按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總歸戶的地價總額累進課徵,也就是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則適用累進稅率課徵。今年重新規定地價後,新北市累進起點地價為635萬元,較102年477萬9,000元,增加157萬1,000元。因此今年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新北市土地的地價總額未超過635萬元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徵收,超過者則按累進稅率千分之15~55計徵。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持有土地面積及使用情形不變情形下,地價調高,原則上地價稅額將隨之增加,因此民眾持有之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或其他減免稅地規定者,請記得於10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於當年度(105年)適用,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以減輕稅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課稅現值不同於土地公告地價或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屬於公示資料,民眾可透過各縣市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而房屋課稅現值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保密之資料,故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或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查詢。
該局進一歩說明,如欲查詢房屋現值,可攜帶本人身分證及印章臨櫃辦理;亦可利用電話方式查詢,但須先行傳真本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至該局以備查核身分;或至該局網站利用自然人憑證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即可得知房屋現值。
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嗣後縱使在同年度移轉,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取低,作為該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再移轉時用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甚多之拍定價額取得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之價差所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故拍定人雖然以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可能隱含高額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該局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預先衡量利弊,避免損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依財政部訂定發布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您目前持有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之認定標準,但尚未申請者,請儘速向本(分)局申請適用較優惠之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未來有新、增、改建或新購之房屋,亦同;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申請始可適用。
該局再次提醒,持有房屋合計若超過三棟,建議就無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之房屋,先按房屋現值較高者擇定三戶,並盡速向稅務局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土地係市政府辦理重劃或核准自辦重劃,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均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日期及公告現值作為計徵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且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等優惠措施。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期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因此,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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