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在尚未至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前,經買賣雙方同意,可以書面向稅捐機關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為加速退稅時效,請於申請退稅時一併提供納稅義務人的存摺封面影本,以利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其存款帳戶,既迅速又簡便。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表示為繼承人之一,因某甲非法繼承取得房屋,想要向法院提起告訴,律師請她至稅捐處申請該房屋相關稅籍資料。
該處說明,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其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之人員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絕對保守秘密。
因為房屋已辦理繼承更名為某甲所有,依法稅捐處無法提供稅籍資料給陳小姐。
陳小姐若認為有非法繼承取得房屋之行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關調查證據之規定,需要該房屋相關稅籍資料時,可逕洽稅捐稽徵機關提供。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地下室若是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或停放車輛等,並未收取費用或出租,而水電、清潔、維護費係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不是營業的話,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地下室出租供停車使用,或收取停車費用,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是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則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加強為民服務,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可採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以網路方式申報收支報告表,無須以人工方式填寫紙本報告表,併同其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如醫師、會計師、藥師、檢驗師、建築師、技師、律師、地政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得由其代表人於每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執行業務之收支報告表(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自98年度申報系統開發完成後,業者除採紙本方式申報外,亦可使用電子申報系統自行登錄各項資料後以網路方式申報。
該局指出,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前,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簡易密碼,依指示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即可完成密碼申請,並下載安裝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
又申報資料如有更正,於登錄完畢重新傳送成功後即更新完成,可節省人工申報往返時間或郵資費用支出。
該局提醒,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收支報告表者,於上傳完成後免列印紙本文件,惟如尚有聯合執業合約書等紙本附件,仍應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檢附之相關證明、單據,於規定期限內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系統操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日前有一房東陳小姐致電基隆市稅務局詢問關於房屋租賃合約書是否需要貼用印花問題,該局表示,若房東與房客訂立租賃契約,『直接以租賃契約替代租金收據』將需負擔稅率千分之四的印花稅。
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房屋,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付保證金5萬元。
1.租賃契約本身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票。
2.簽約時繳交保證金5萬元如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依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200元。
3.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該租賃契約亦屬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40元。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需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若應貼印花稅票稅額巨大不便貼用者,得請該局開立繳款書供方便繳納。
如有其他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向地政單位辦理建物合併,及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就可向該局申請合併房屋稅籍為1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辦妥建物合併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則房屋稅可全按住家用自住稅率課徵。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買賣移轉,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取得房屋的新所有人,皆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如因匿報或短報被稽徵機關查得或經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徵本稅外,將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且未申報繳納契稅前,稽徵機關所登載之課稅主體仍為原所有人,會影響其新所有人自身之權益。該處呼籲民眾,買賣房屋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小失大,而得不償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為遮陽防雨於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屬於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
但若沒有設置門窗、牆壁的屋頂棚架,僅用來遮陽防雨,這類簡陋的棚架就不用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市議會審議通過自104年7月1日施行,104年期其他供住家使用者(即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105年期起為2.4%,今年是新稅率的首次開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方屬自住房屋使用。截至目前為止,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後,本市家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全國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尚未擇定自住房屋者,尚有約5千8百戶。
該局再次提醒,如您未主動提出擇定,稅捐機關無法認定那些房屋應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因自住住家用稅率(1.2%)和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4%)相差2倍,為維護您自身權益,如持有房屋符合自住要件,可透過稅單免郵資通訊服務、臨櫃、傳真或網路提出申請,經查核確實符合自住規定,即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兩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商號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2百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商號98年度就已發生的應收帳款債權,甲商號是在100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該存證信函在101年1月2日才送達債務人,依規定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商號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1年度,而不是100年度,甲商號100年度申報該筆呆帳損失2百萬元因不符合列報要件被剔除補稅。
中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如要列報逾期 2年債權的呆帳損失,應取得中華郵政公司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
並要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在國稅局查核時,因不符合列報要件被剔除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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