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疫情影響,許多民眾無法出國購物,「海外代購」強調不用出國也可以買到跨國商品亦隨之興起;倘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按佣金及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國內成立臉書及LINE私密社團,粉絲好友逾萬人,提供加入社團之粉絲好友下單,由甲君以自己名義向境外乙公司代購精品服飾及支付貨款,甲君於收到進口之貨物後,委託國內貨運業者丙公司運送商品與買受人,嗣經該局查獲,甲君109年度代購精品服飾銷售額1,048萬餘元,未辦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51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51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路商品代購業者請自行檢視,當月代購商品銷售額達8萬元,應盡快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於其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營業稅),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將小客車所有權移轉予甲公司,此租賃方式係屬上述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營業稅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財政部表示,為讓民眾即時取得普發現金正確資訊,避免遭詐騙,該部規劃建置「全民共享普發現金」宣導網站及客服專線「1988」,於今(20)日上午10時起正式上線,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普發現金發放方式採「登記入帳」、「ATM領現」、「郵局領現」、「直接入帳」及「特定偏鄉造冊發放」等5種方式,民眾可透過網路進入6000官網(https://6000.gov.tw)點選「最新消息」,即可連結至宣導網站查詢「誰能領」、「如何領」、「常見問題」、「最新消息&法規」、「防詐騙專區」等資訊或撥打1988免付費客服專線獲得即時服務。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該部今(20)日並與數位發展部共同召開記者會,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構)參與,透過記者會加強說明普發現金領取方式及介紹宣導網站內容,期使民眾瞭解普發現金各種領取方式,並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此外,因應3月22日即將開放線上登記,特別安排數位發展部說明登記入帳系統操作方式,及登記期間前5日(3月22日至3月26日)以身分證或居留證號尾數分流方式如下:
登記日期 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尾數
3月22日 0、1
3月23日 2、3
3月24日 4、5
3月25日 6、7
3月26日 8、9
財政部補充說明,有關直接入帳方式之對象,除原規劃之勞保年金、職保年金、國民年金(含原住民給付)、老農津貼(含農民退休儲金)、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安置兒少等,將新增公費就養榮民。至於ATM領現及郵局臨櫃領現確切開放時間,尚待行政院公布。
財政部強調,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將於112年3月22日起開放登記入帳登記作業,民眾須認清政府專責網站「https://6000.gov.tw」辦理登記,近日已陸續有詐騙集團透過名稱相似的假網站企圖誘騙民眾,已通報警調單位查處並由相關機關封鎖該網站。
最後,財政部再次提醒,政府不會發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領錢或登錄,也不會電話要求到ATM或網銀操作轉帳,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千萬不要上當,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如遇可疑網站或訊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全民共同防堵詐騙事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給街友或相關社福團體、公益組織,請務必留意相關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等規定,以維權益。
該局說明,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如原非備供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貨物購入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作捐贈時,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按所捐贈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未將購入貨品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從事捐贈活動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購入原供銷售目的之20個電暖器,每個時價新臺幣(下同)5,000元,轉作捐贈社福團體,因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10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此張統一發票所載明之稅額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10床棉被計20,000元,併同上開活動捐贈,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床棉被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熱心捐輸,仍請留意上述捐贈物資時之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另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中,註記之核定點數因內含COVID-19免稅項目金額、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及代辦長照司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點數,該所呼籲醫院、診所採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之方式申報時,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及成本,務必於核定點數先減除前揭內含項目之點數(金額),以正確申報所得額。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開設勇健診所,收到健保署核發111年度之扣繳憑單金額2,5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1,000,000元,核定點數為3,180,000點,COVID-19免稅項目金額(點數)為300,000元(點),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A君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額為:【(2,500,000元+1,000,000元)-(3,180,000-300,000)×0.95(即每點0.8元×疫情調整118.75%)】=764,000元。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款,經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除了持稅捐機關開立之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還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應納金額3萬元以下)繳納。為更便利民眾,即日起民眾只要持具備行動上網功能的手機,掃瞄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以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利用網路取代馬路,快速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如期完納稅款,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需加徵滯納金及執行必要費用,徒增額外負擔。如仍有疑義,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近來比特犬攻擊事件頻傳,為維護公眾秩序與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111年3月1日起,將比特犬列入「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名單,違反該公告輸入者,除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逕行沒入該動物。
又國際貿易局為強化邊境管制措施及配合農業委員會之管制作為,同步公告自111年3月1日起,將比特犬列入「限制輸入貨品表」,違反該公告輸入者,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臺北關表示,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目前列管項目計有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兩種,其貨品分類號列CCC0106.19.20.11-5,其輸入規定代碼「111」,即為管制輸入品項。臺北關籲請民眾切勿以私運或虛報方式違規輸入該犬種,若經查獲,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或第37條第3項轉據第36條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貨物;請民眾務必遵守相關輸入法規,以免違規受罰。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並納管加熱菸之菸體及其載具。
依據菸害防制法新修正規定,加熱式菸品係屬該法授權衛生福利部得公告指定為「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之菸品;該等菸品不論是否經該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旅客入境時均不得攜帶;違反者,將依菸酒管理法或菸害防制法規定,除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等菸品。
高雄關表示,近來仍查獲旅客攜帶電子煙與加熱菸入境,基於維護國人健康及菸害防制之考量,該類產品均不得攜帶入境,再次呼籲旅客勿再違反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雇用之照顧服務員(以下簡稱照服員)至醫院照顧,所支付之費用,無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並且只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因看護公司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因此,支付看護公司照服員之費用,無法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但是,被看護者如果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納稅義務人非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排除對象(即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因其母親車禍住院期間,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護,故聘請A公司照服員至醫院照顧,並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看護費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列報其母看護費為聘雇照服員之照顧服務工資,與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性質不同,且A公司亦非屬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惟因甲君母親為符合前揭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甲君亦非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排除對象,而甲君漏未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乃另案如數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療費,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就相關醫藥費申報倘有疑義,得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確認,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可按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又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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