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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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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已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為何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未變更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若有建物所有權狀,應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若屬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需填寫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地方稅務局辦理變更。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房屋移轉案件,不論有無建物所有權狀,皆應於申報繳納契稅完成後才能辦理移轉登記,惟有繼承而取得的房屋,因已依規定報繳遺產稅,不需再繳納契稅,僅需填寫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辦理:

 

1.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1份、繼承系統表1份。

2.繼承人有數人,如繼承持分不均等時,另檢遺產分割協議書1份。

3.如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者,另請檢附抛棄繼承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於繼承後,儘快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之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才藝班等,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才藝班等,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所舉辦,因未具有政府機關及學校之性質,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如所書立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繁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帳號(https://net.tax.nat.gov.tw),經核准後,即可透過網路定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讓網路替代馬路迅速又便利。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印花稅是屬輕稅重罰的稅目,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 

 

(臺中訊)民眾常問房屋僅作商號聯絡處使用,為何房屋稅計課營業面積比實際使用面積還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例如:房屋面積30平方公尺,其營業部分面積最低不得少於1/6,即5平方公尺應課徵營業用,餘25平方公尺仍維持住家用稅率。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臺中訊)民眾黃太太來電詢問,近日大雨導致透天厝漏水,為解決這問題,在屋頂及1樓搭建簡易棚架,要課房屋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論於屋頂或1樓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 

 

該局表示 ,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簡陋之屋頂棚架,無「門窗」、「牆壁」,僅供遮陽防雨外,因所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此類免予課徵房屋稅;又房屋1樓前之人行道上增建棚架,如係供公眾通行未作其他用途使用者,應免徵房屋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無論合法或違章增建的房屋,均應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否則補稅外還需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臺中訊)民眾黃先生表示,其至銀行提領存款才知有稅款尚未繳清,銀行依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自該存款中扣款,為瞭解原由特地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該局表示,黃先生名下的車輛107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合法送達,因逾期未繳並移送強制執行,嗣臺中分署寄發傳繳通知單仍未繳納,經查其名下銀行帳戶有存款,臺中分署乃針對該帳戶發出執行命令,要求銀行依照黃君欠繳稅款加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自黃君存款中扣除,並以地方稅務局為受款人開立銀行支票寄送該局,以繳清黃君全數欠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欠稅人的銀行存款,包含活期、定期、儲蓄、支票、郵政劃撥及外幣等帳戶之存款在內,皆是執行之標的,且執行金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須加上一筆執行必要費用,因此,籲請民眾收到稅單務必如期繳納,以免負擔額外費用。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民眾出國期間車輛如暫時不使用時,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應納稅額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稅款,尚可申請退稅。

 

交通工具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1至738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蕭美桂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且係按年開徵。所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繳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109)年仍須繳納牌照稅。

 

車輛如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如當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者,其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退還。至於未辨妥報停手續者,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不能依車輛所有人口頭所述而停徵。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注意,為維護您的權益,車輛既已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爾後因故不能使用或不願意繼續使用者,應儘速請向監理機關辦妥停駛(註銷)手續,以免多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1至738向稅務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蕭美桂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自104年1月1日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以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財政部鑑於身心障礙者不諳申請程序,及為簡化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目前符合身心障礙者所有供本人使用的車輛,由稅捐機關主動辦理核准免稅,並發函通知車主,免再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而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人時,要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民眾應準備下列證件,至該局使用牌照稅科辦理或以郵寄方式處理: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2.行車執照 3.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車主必須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4.車主私章。

 

如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須先完納1月1日起至核准前1日之稅款,若已納全年稅額者,將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款。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31至73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蕭美桂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簡言之,社會保險金不是一定免執行,而是有條件免執行。

 

所謂的「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行政執行程序中,執行機關通常不會得知義務人財產(存款)來源,因此常先核發扣押命令,其中若屬於社會保險金時,則需義務人先說明係社會保險金及其是否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如係維持生活所必需者,則應將此情形儘速告知執行機關(即聲明異議)。

 

該局進一步表示,聲明異議的方法,可以直接書面向執行機關聲明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查核,例如:提供存摺封面及內頁(上有登載存款來源)等;另「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之證明,請儘量說明,例如:共同生活親屬組成狀況;以協助執行機關或移送機關儘速判斷,維護義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權益。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按時繳納稅捐以免被移送執行,一旦被移送執行,若因一時不便而無法繳納稅捐者,可速洽各行政執行分署就繳納方式為說明並履行。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近日有民眾先生來電詢問,其有一土地,屬於國土保安用地,現況種植樹木,經稅務局通知要課徵地價稅,惑為什麼不能免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國土保安用地,土地稅法第22條1項所稱之農業用地,如作農業使用,可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是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獲許可開發而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則屬整體開發計畫之一部分,即使種植樹木,還是要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非都市土地開發之高爾夫球場、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通過取得開發許可使得原本是農業用地為了基地水源涵養及生態保育目的,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整體上仍認屬該開發計畫之一部分,應依核定之開發計畫用途使用,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不同,所以不能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而是要課徵地價稅。

 

經稅務局進一步了解,先生所有農地係經核准工業擴展計畫限作綠地使用,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屬該計畫之一部分,整體使用上與工業開發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即使有種植樹木之情形,要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國土保安用地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開發計畫的用途使用,可於每年9月22日前申請併該開發計畫主要用途土地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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