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近年網路快速發展,電子商務日益興盛,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多元化,衍生跨境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問題,財政部爰參考國際稅制發展趨勢,擬推動營業稅改革。為廣徵各界意見,財政部賦稅署自本(105)年7月19日起陸續於各地區國稅局舉辦5場座談會,相關座談會資訊已置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項下「各界意見(座談會資訊)」,歡迎各界人士共同參與表達建言,共創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邇來外界關切跨境電子商務業者利用網路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涉課稅問題,目前各地區國稅局刻積極蒐集資料並加強查核,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該署進一步說明,針對跨境新交易型態衍生之課稅問題提供業者溝通及交換意見之管道,旨在協助業者適用稅法之一致性及合法性,減少徵納雙方歧異,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業者倘有跨境電商法令適用疑義,除可於上開專區提供意見,亦可電訊聯繫及交換意見,俾供後續稽徵機關研議一致性處理原則之參考。竭誠歡迎各界多加利用上開網站,為建立公平合理納稅環境,盡一份心力。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請依規定申請復業核備,並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需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所提醒,停業中營業人如有營業行為,請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及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辦復業、申報營業稅並繳納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某高爾夫球場營業人詢問:銷售入會權利60萬元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稅。是營業人銷售入會權利60萬元,營業稅3萬(稅率5%),該入會權利銷售價格為63萬元(60萬+3萬),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6.3萬元,但該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課徵。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物時,營利事業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與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者等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收據課徵印花稅情形不同;依照印花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的銀錢收據,因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故每件應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應課徵印花稅的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民眾電話詢問有關政府機關承包工程,看到招標文件有所謂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價金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的開口契約,此類契約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開口契約雖在政府採購法中無明文規定,但一般政府機關所發包的開口契約,係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案,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而契約價金之給付,則以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主要是為應付天災造成的損害,或於處理各類小額修繕工程或突發、緊急、天然意外事故等修繕工程時,用以節省繁複的行政程序,達到快速修繕的目的。
該局說明,此類工程契約性質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之承攬契據,應按契約金額貼用1‰的印花稅票。但由於契約成立時之工程總價不具可確定性,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契約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後,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用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印花稅票金額。
印花稅是採輕稅重罰原則,印花稅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因此該局籲請訂立開口契約者,務須注意於契約完成後有無補足貼用印花稅票。如果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太保市蔡小姐來電詢問:網路交易賣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賣家初期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未達4萬元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唯銷售額如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檢舉,有人利用網路平台、Facebook及Line等經營粉絲團,並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從事銷售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若經查獲每月銷售額達上述標準,除依法補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應納營業稅額,即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轄內甲公司未依規定於105年1月15日前申報104年11月至12月銷售額與稅額,雖無應納稅額,仍遭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加徵滯報金之期間末日為105年2月14日(星期日),應順延至該日之次日即105年2月15日,其於105年2月15日補申報,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等情,惟經該局以104年11月至12月營業稅申報期限之末日為105年1月15日(星期五),並非例假日,甲公司遲至105年2月15日始補行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復查後仍維持原處分。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依法定期限履行其申報之義務,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縱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稽徵機關仍會按其補報時逾規定申報期限之天數,未逾30日者加徵滯報金1,200元,逾30日者則加徵怠報金3,000元,且計算加徵滯報金之期間末日如遇例假日,亦無順延至次日之問題。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處行為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用地出售, 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來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的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而都市計畫外〈即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在申報移轉時,仍然和一般土地一樣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且非屬公路法所定義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道路者,申報移轉時,檢附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5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該局近日將陸續寄發稅單。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暸解地價稅稅額,提前自10月17日0時起開放查詢應繳稅額,並可於10月27日0時到12月2日24時期間,進行線上繳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由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點選「地價稅開徵專區」後,點擊「地價稅線上查繳稅系統」,並選擇以自然人憑證或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登入,經確認相關資料無誤後,點擊“電子繳稅”,就可以連結到財政部繳稅服務網站,無需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及繳稅金額等資料,即可進行線上查繳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要使用健保卡進行線上繳稅,需先到健保署網站完成網路服務註冊;另爲因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部分設備調整,於105年10月21日(週五)至105年10月23日(週日)期間,暫停使用健保卡登入服務,以自然人憑證查詢仍未受影響,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如有地價稅繳納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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