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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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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面臨債權無法收回之情形,對於實際發生之呆帳,營利事業應先瞭解債權無法收回的原因,面對不同呆帳損失發生原因,營利事業在列報時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也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遇到下列2種情形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損失應先在發生年度沖抵已提列之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部分可列報為當期損失: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也進一步整理,面對上述不同類型的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呆帳催收之地址,應以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為準,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且要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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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除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居間仲介事實外,尚需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始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者,則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約、出口報單、匯款單及居間仲介往來郵件等資料,查得其中200萬元係支付予乙君之佣金,而乙君為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廠商之員工,依前開規定,不予認定,遂調減佣金支出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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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支持農業發展,穩定畜牧及漁業產品供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惟免徵營業稅之飼料需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之規定,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營業人主張銷售免稅飼料,因無相關證明文件而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供給家禽、家畜或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飼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營業稅: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部個案認定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銷售飼料業務,惟其銷售之產品無法提供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飼料之證明文件,不符前揭免稅規定,經查獲112年間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80萬元,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核有漏稅之情事,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萬元及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符合前揭規定範圍之飼料方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或課稅別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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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補徵營業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惟營業人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3萬餘元,經甲公司提供交易資料及付款證明等,並供認實際銷貨人及收款人為丙君,案經丙君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證屬實,丙君因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已依法補稅處罰;丙君銷售貨物給甲公司,卻交付乙公司開立之發票,甲公司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處罰。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時,應確認實際交易對象與發票開立人是否一致,並妥善保存交易相關資料及付款證明,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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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鼓勵受處分人積極履行稅捐義務,並提高稽徵行政效益,對於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  、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等違法行為,倘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可減輕裁罰倍數。
       
關務署舉例說明,如甲廠商因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應處所漏進口稅額3倍之罰鍰3,000萬元,但甲廠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上開逃漏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因符合裁倍表所列之減罰要件,依法可處所漏進口稅額2.5倍之罰鍰2,500萬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之情形,亦可適用減輕裁罰倍數  。經統計自112年起至11410月止,約有近6成案件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規定,其中逾8成案件係符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之要件。海關特別提醒,受處分人申請復查之權利不因適用裁倍表減罰規定而喪失,亦不影響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權益,籲請受處分人可多加利用裁倍表之減罰要件規定,以減輕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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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新臺幣3,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資金,並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乃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就資金貸與期間按112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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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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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12)日與經濟部會銜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以利依循。

財政部表示,今(114)年9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下稱本條文),已於同年月7日施行,為實務作業運作順利,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文增訂新購小型(2,000cc以下)小客車、小型 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2千元實施期限至1191231日,增訂下列規定:

(一)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之條件、實施期限、應檢附書表及證明文件;倘採網際網路申請退稅,免附證明文件。

(二)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自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惟於本辦法發布生效日前符合條件者,得自本辦法發布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申請退稅。

二、配合本條文修正延長中古汽車、機車汰舊換新,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5萬元、4千元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1231日,修正施行期間,並刪除相關過渡期間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其於今年97日至本辦法發布生效日間購買小型小客車、小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是否影響其申請退稅期限。該部說明是類案件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自今年1114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均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不影響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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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鳳凰颱風來襲可能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國產署提醒國有土地使用人做好防颱準備,若受颱風侵襲致災,可辦理租金減免。

國產署表示,對於可能受到鳳凰颱風災害影響的承租戶,該署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秉「從簡、從寬、從速」原則,務必落實各項因應作為:(一)提供出租資料洽請轄區鄉(鎮、市、區)公所提供災歉名冊,及洽災害防救機關查明地上房屋受災情形,據以辦理租金減免事宜。(二)國有基地承租戶如有災後修復地上房屋需要,出租機關即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三)暫緩辦理災區承租人欠租催繳及占用人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國有土地承租人對租金減免或家園重建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詢或撥打國產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

該署進一步表示,承租人倘因災損向地方政府申辦農民保險、農業保險或請領災損補助等案件,如涉換約案,國產署分署(辦事處)將優先處理,提供租約或出具公函供承租人持向地方政府申辦。另各級政府機關或學校因颱風災後有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點狀、線狀公用設施之案件,為求時效,得同意先提供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於日後補辦簽訂書面契約等相關程序。

國產署特別提醒國有不動產使用人於颱風季節加強注意孳生源清理工作;該署並已責成所屬分署、辦事處於颱風季節加強國有非公用空地、空屋巡查及落實孳生源清理工作,避免孳生病媒蚊,降低登革熱傳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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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為憑證稅,凡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等文件,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法應貼繳印花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依據印花稅第23條規定,若未貼繳或繳納不足,除須補稅外,還須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的罰鍰。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若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漏稅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即可免除逃漏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原則,如查有漏稅,除了補稅還要按漏稅額處5倍到15倍罰鍰。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按所揭重用之印票數額,更會處20倍至30倍罰鍰重罰。納稅人不可不慎,如發現有漏稅應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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