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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娜

邱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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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到該局申請辦理退還重繳稅款時,退稅人僅需提供本人存款簿封面影本(或帳號),該局會將應退稅款直接撥入指定帳戶內,免除等待或錯過收取掛號郵件及往返金融機構兌領之不便,省時安全又方便;民眾可於申請退稅二週後進入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pttb.gov.tw)查詢退稅是否已辦理完成。該局表示民眾除可臨櫃申請退稅外,亦可直接上該局網站下載申請書或線上申辦直撥退稅,貼心服務忙碌的納稅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稅款,其退稅請求權自該房屋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該處進一步說明,102522行政程序法第131修正公布前,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亦即於102523(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於102523(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102524(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

舉例來說,張三買了李四的房屋,依法申報契稅並在9751日繳納稅款,若之後雙方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直到9831日才協議解除契約,除了可以向稅捐處撤銷原契稅申報之外,張三可以自9831日起算10年內,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已納契稅,而不是從繳納之日(97年51)起算5年,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

  財政部針對近期外界對房屋稅制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簡稱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簡稱折舊率)。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上開條項第3款規定,通稱地段率,主要為使房屋之評價更為合理,以避免相同建材之房屋於不同繁榮地區為相同之課稅評價。例如在板橋區及貢寮區之相同建材房屋,其房屋價值應有不同,爰以地段率作為房屋評價之調整。另實務上通常係房屋與坐落基地併同交易,故該款規定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時,應減除土地價格部分。依上,土地價格自始未納入房屋稅稅基,並無未扣除土地價值而重複課稅問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有因工作忙碌忘記繳稅,而被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的情形,為避免上述困擾,可利用約定轉帳方式,輕鬆完成繳稅手續。

該局說明,約定轉帳納稅適用的稅目有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辦理轉帳納稅後,稽徵機關於各稅開徵前會寄發轉帳繳納通知書請民眾預留足額存款;轉帳完成後會寄發轉帳繳納證明。轉帳納稅須於各稅款開徵前二個月申辦,未於該期限前申辦者,則自次期起才能適用。

申請轉帳納稅很簡便,可攜帶最近一期稅單影本、金融機構存款帳號(限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與印章,就近至該局或郵寄轉帳約定書辦理

財政部針對民眾投書,我國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現行自住房屋稅之課徵違法違憲,說明如下: 一、上開自住房屋應依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免稅問題,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69號解釋,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既分別定有明文,則其第1條關於徵收房屋稅之依據、第5條關於稅率、第6條關於授權地方政府規定稅率之程序,及第15條關於減免房屋稅之規定,與憲法第19條規定並未牴觸。 二、上開解釋文亦指出,類此土地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不一之情形,應檢討修正,俾資兼顧法律條文相互間之協調。經於90620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1條為:「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三、房屋稅之課徵自應優先適用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所報導有關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乙節,並無違法違憲問題,特此澄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稅處說明,一般民眾常誤認為房屋只要供自己居住使用,土地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實不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不僅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更須向所在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因此,納稅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於地價稅開徵40(亦即922) 前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舊車轉送給自己家人使用,務必要記得到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這不僅維護自己的權益,也避免往後為了稅金或罰鍰的問題傷了彼此和氣。

  該局指出,民眾為了圖一時方便,沒辦理過戶便直接將舊車轉送給家人使用,卻忘了車輛所有人仍是自己,直到車子發生違規使用,或使用牌照稅稅單未繳納仍於道路上行駛導致被裁罰等等,再面對一堆罰單及稅款,甚至因欠稅最後被移送強制執行時,才聲稱車輛已轉送給他人,後續問題處理可是勞心又傷財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先生詢問,所有土地為道路用地,政府迄今未徵收,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許先生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惟自1052月該地已鋪設水泥、劃設停車格、出租供人停車使用,不符前開規定,故自106年起應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類此土地爾後如符合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於922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經審查核定後,當年度即可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本(7)月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均具有開立便利性,爰比照收銀機統一發票,將電子發票排除於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  方爭議。(第15條)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明(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第25條、第32條)
 財政部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並配合該部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對於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故自明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現行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屆期落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各地區國稅局自本(105)年7月1日起將針對轄內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及產製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系統軟硬體設備廠商舉辦說明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並持續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俾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順利落日;至實際落日期間,該部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另行核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了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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