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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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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11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減除其當年度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之金額,該金額無須列入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軍、公、教及政務人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原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所繳納之扣繳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須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某員110年應領薪資841,980元,包含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為44,136元,則其應填報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為不含退撫基金之797,844元(即應領薪資841,980元-退撫基金44,136元);其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44,136元,亦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財政部於今(5)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範圍: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二、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之適用對象

 

(一)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3、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4、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三)各稅目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三、分期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四、加計利息:各期應自應繳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加計利息。

 

五、提供擔保: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該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兒子購買一棟房屋,尚有部分貸款未償,如自己替兒子償還該筆貸款,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因為無償替他人承擔貸款,雖未給付資金與他人,惟已使他人獲得實際上之利益,應依該款規定視為贈與,依法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兒子購買房屋,如尚有房屋購屋貸款544萬元,張先生以自有資金無償替兒子償還該筆貸款,若111年度代償,以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每人有免稅額244萬元計算,張先生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0萬元〔(544萬-244萬) x 10%〕。

 

該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替自己家人清償債務,如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或私人借款,因該行為已涉及贈與,務必申報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請務必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喔!

 

        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1年1月1日開始至2月7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憑單填發單位於該期限內,務必向國稅局據實申報各式憑單,並請善用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之措施,以達節能減碳並簡化稅政之目的。

 

該局說明,110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與109年度相同,如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填發單位得免填發紙本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但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仍應給予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申報期間內(即111年1月1日至2月7日),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10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屬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因憑單免填發措施未收到憑單,但有需要者,仍可以下列方式查詢所得歸戶資料,權益不受影響:

 

一、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及密碼」、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於111年4月28日至5月31日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於111年4月28日至5月31日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於111年4月28日至5月31日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以憑證(臺灣行動身分識別除外)及行動電話認證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的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及密碼」透過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11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該局更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利用網路申報,如所得人符合免填發憑單者,請於網路申報系統之「所得人或受益人基本資料維護」頁面所載「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省時又快速;又於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亦可利用系統之列印功能各別列印紙本憑單或下載電子憑單,節能環保又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現行營業稅法係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並不因銷售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有不同。故現行稅法明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即已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課徵營業稅,以求公允。

 

該局指出,現行常見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不動產)、舉辦收費活動等情形,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稅法規定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債務人倒閉或逃匿之呆帳損失所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應以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為認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認列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如債務人為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大陸地區則為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亦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因銷貨予香港A公司而產生應收帳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嗣因A公司已倒閉逃匿,致債權無法收回,甲公司依107年度出口報單所載A公司工廠地址寄送存證函,該存證函因無法送達而於108年5月退回,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列報呆帳損失2,000萬元,惟因甲公司未能提示其寄送存證函之地址為A公司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及經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屬實之文件資料,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致不得列報呆帳損失。甲公司如能重新取具符合前揭規定之證明文件,則得於存證函退回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因債務人倒閉或逃匿而發生之呆帳損失,應注意依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避免遭剔除補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應歸屬「交際費」或「廣告費」,常有混淆滋生爭議。

 

該局說明,交際費及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另為避免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列報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

 

舉例說明,A公司以經營西藥批發為業,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核發現,其中300萬餘元為贊助業務相關領域之醫師參與醫學研討會之費用,透由醫學會議上醫藥新知交流時,宣傳公司產品資訊,其核屬對「特定人」之招待,為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部分,予以剔除補稅。  

項目

交際費

廣告費

法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

性質

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

建立企業及商品的良好形象

對象

業務上特定人

不特定人

列報額度

有列支限額

無列支限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者,係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局指出,遺產管理人因須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其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正確申報遺產稅,因此遺產管理人如已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稽徵機關將准予延長其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不受上開延長期限3個月規定之限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及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如110年要繼續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請民眾把握時間於110年底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10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10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10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10年度取得)或110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須符合公告之身障種類)。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所須檢附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常見以一般醫院診斷證明書代替,惟依照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相關規定,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必要證明文件,請民眾務必配合辦理。

 

該分局最後提醒,如於申報期間查詢扣除額參考清單已查得有長照扣除額資料,即可免檢附上開證明文件。

       

       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從事鋼板買賣及幫客戶裁切等簡易加工,打算將裁切過程所產生的下腳出售,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工過程中產生之下腳,如鋼板裁切所產生之邊角料、鐵削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將這些下腳出售取得代價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申報期限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鋼板買賣,且應客戶要求裁切所需尺寸,於110年12月出售加工過程所產生的下腳料,金額計30萬元,則應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11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銷售下腳漏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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