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健保特約藥局依規定代售口罩及酒精等防疫物資,協助守住疫情防線,非常辛勞。民眾好奇詢問,藥局收入如何課稅呢?
該局說明,藥局如僅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如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另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則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持醫生開立之處方箋至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部分,與一般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沒有不同,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近期健保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且款項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辦稅籍登記有最新規定,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過去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衍生實務上計算之分歧,為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財政部發布前揭最新令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另外,財政部也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所以為給予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亦釋明營業人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進、出口貨物發生退貨時,營業稅應如何申報之問題,該局特別將經由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之相關規定及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應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另營業人進口貨物且按「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之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月)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該進口貨物如有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並取得退還之營業稅額時,則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會依海關通資料進行交查,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海關退稅資料導致虛報進項稅額,將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或進口貨物退貨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餐飲、零售、夜市、商圈、傳統市場等店家消費人潮減少,該局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規定,調降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9縣市,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之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的查定銷售額,以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受疫情影響造成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之營業人,除得向國稅局或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暫停營業外,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亦可依實際營業狀況向國稅局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另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後段規定,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為反映所轄營業人實際營業狀況,該局經蒐集相關資料分析,針對受疫情影響營業收入之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主動調減109年1月至3月(第1季)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實際受疫情影響較顯著之期間自109年1月下旬起,故該月份調減1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90%,至2月至3月則提高各調減3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70%。又採課稅資料查定銷售額之營業人係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如彩券經銷商依中國信託銀行及台灣運彩公司提供的經銷佣金課徵);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始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爰受疫情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減少者,其開立之發票與申報之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已自然減少,尚無再調減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該局提醒,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如受疫情影響營業衰退,除由國稅局主動依規定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外,亦可自行申請核減。

娛樂業之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娛樂業門票收入,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申報繳納營業稅。另營業人除提供娛樂設施或活動消費外,銷售非屬同辦法第4條各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貨物或勞務,如飲料、食物,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電影套票新臺幣400元,內含電影票260元及飲料、爆米花等140元,除電影票260元屬前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飲料、爆米花等140元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呼籲,電影院除電影票收入外,如有銷售食物、飲料等,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因贈送客戶或酬勞員工所舉辦各種餐會、茶會或贈送禮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該局舉例,A公司購買2,000盒禮品贈送公司客戶,取得銷售額1,000,000元,稅額50,000元的憑證及購買100盒中秋月餅禮盒發送公司員工,取得銷售額50,000元,稅額2,500元的憑證,A公司取得的這兩張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050,000元,進項稅額52,500元,屬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費用,依前開規定,均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具前述交際應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之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請勿提出申報扣抵,若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發生滯怠報情事而被處罰。

近日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其所經營商號主要銷售日常生活五金用品,為服務鄰近消費者及拓展業務,想增加販售當地生產之蔬菜水果,惟該部分銷售量不大,為避免開立錯誤應、免稅項目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簡化結帳作業流程,應如何申請放棄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放棄免稅規定,係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將產生變化,為使營業人作有利選擇,爰明定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以杜取巧。是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如生鮮蔬菜、水果),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為作有利選擇或簡化結帳作業,得依前述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並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所以店家可以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後,於銷售免稅生鮮蔬果時,改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者,可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0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近日發布釋令,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其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本次疫情影響,例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等,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財政部發布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所提醒,財政部就易受疫情影響之各項國稅(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設計申請書格式,置於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

營業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租約中已載明租賃期間之水電費由承租人自行負擔,營業人用戶如需申報扣抵水電費,取得相關憑證有何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繳納所承租房屋之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應取得以買受人為自己名義(即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通常係以原帳單用戶作為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房屋如有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約定相關公用事業費用由承租人使用支付,承租人可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取得合法之憑證。
該局呼籲,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如取具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仍為出租人名義者,切勿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違章受罰;並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避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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