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簡宜萱

簡宜萱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本局表示,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電烤箱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另國內產製廠商於產製前應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請廠商自行檢視是否有依法誠實繳稅,以免受罰。


       本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運用國稅平臺營業稅稅籍資料庫,挑錄可能產製貨物稅應稅貨物之未辦廠商登記營業人名冊進行分析,經分析甲公司其經營未分類其他家用電器製造,且該公司網頁產品介紹為烤爐專業製造廠,疑似產製電烤箱未辦廠商登記,涉嫌逃漏貨物稅,本局以市面稽查及調帳查核,發現其購進電熱線、不銹鋼板及溫控器等材料產製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封閉型電器產品,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電烤箱未稅出廠,經本局輔導甲公司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補徵貨物稅及罰鍰計120萬餘元。


       本局特別提醒產製廠商如對產製之貨物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項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徵免案例或於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審認,並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1年9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開立銷售額4百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0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萬元,並處罰鍰50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已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本件課稅及罰鍰處分已逾5年核課期間,不得再補稅處罰,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凡意圖免除稅捐,以詐欺或其他使稅捐之課徵發生不能或困難之不正當方法者皆屬之。本件甲公司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營業稅,惟未盡誠實申報之義務,明知其未向乙公司進貨,猶持無實際交易之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構成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惟未根據真實交易事項依法誠實申報,而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發票管理作業重要資訊之一,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的注意義務暨維護統一發票中獎人權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已於今(107)年119日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據實載明統一發票的字軌號碼,以免受罰或賠付溢付獎金。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今(107)年119日已將字軌號碼納入應行記載事項規範中,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另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亦增訂「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各種類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因可歸責於營業人,致國庫溢付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中區國稅局提醒,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偶有營業人輸入錯誤的情事發生,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事先核對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且於開立電子發票系統建置相關檢核機制,並以系統自動將字軌號碼匯入系統為宜,以降低登載錯誤的風險。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有將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情形,應即時停止開立、收回作廢重開並重新輸入正確字軌號碼,如消費者已帶走無法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予處罰,惟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應受罰,如有發生中獎情事,因係營業人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字軌號碼,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商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合約並將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於取得資融公司撥款時,即應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交付給消費者。


      該局說明,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分期付款已逐漸成為消費者購物時優先選擇的付款方式,也帶動國內資融市場與銷售商之間建立更多元消費性商品分期付款及收購應收帳款的合作關係,藉由資融公司提供消費者免一次支付價款,而銷售商可快速取得資融公司撥款等優勢,吸引銷售商為擴大商品銷售及行銷,紛紛與國內各大資融公司合作。


     該局舉例,甲銷售商經營美容美體產品及服務銷售,向消費者乙銷售30,000元美容課程,甲銷售商並結合丙資融公司推出消費型商品分期付款專案,提供乙免刷卡參加零利率分期付款活動,簽訂合約後,乙使用美容美體課程時,若選擇採12期分期付款,則每期僅繳付2,500元給資融公司即可,而甲銷售商當次即取得丙資融公司扣除手續費2,700元(如約定分期12期之手續費率為9%)後之撥款金額27,300元。依此例,甲銷售商應於收取丙資融公司撥付款27,300元時,即應以全部銷售金額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乙消費者。


      中區國稅局分析此種商品行銷運作模式,多屬推銷文教圖書、線上數位教學課程、美粧保養及美體美容課程、機車銷售等高單價商品之營業人。該局最近查獲相關業者誤以為未提供刷卡紀錄稽徵機關不易發現或認為應按各期分期價款開立發票,致有短開或漏開發票違章情事,計查獲短漏報銷售額約6,686萬餘元,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551萬餘元。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臺灣接單、境外出貨並交貨」已為國際貿易之常態,本局表示,類此三角貿易交易型態營業稅是否可以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應依該筆交易是否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定。


      本局說明,接單之營業人如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該三角貿易之交易係居間性質,得按貨款收付之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之規定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係屬買賣之性質,列帳之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及目的地均屬境外且貨物未進入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三角貿易如何申報營業稅一覽表。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對於三角貿易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適用零稅率期別(含按月申報),應檢附相關交易收付款證明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本局表示,其轄區甲君雖已設立獨資商號,惟於104至105年間,利用其個人銀行帳戶隱匿屬於商號之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徵營業稅額近新臺幣(下同)650萬元,並處罰鍰970餘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該銀行帳戶尚有其他原因之存入款項,並非全然屬於商號收入云云,惟本局說明本案係依甲君銀行帳戶之存提款交易往來明細及匯款單憑證,參酌相關匯款人之談話紀錄,逐筆核對匯款內容與金額後,認定屬於商號之漏報收入,並未就其他原因存入帳戶之金額部分計入,因甲君亦未提示佐證資料供核,是申經復查及訴願均未獲變更,嗣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本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並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邇來卻發現部分營業人不了解銷售時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逕行按照取得進貨廠商開立的統一發票為應稅或免稅營業稅類別來開立,致銷售同一種商品卻有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的情形。


      本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所以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改為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應先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後,才可以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本局特別提醒大家,如未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而逕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一經查獲,其應稅銷售額將會被併計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並就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請營業人千萬要注意,避免因無心之過而違反稅法規定。

      本局表示,旅行業辦理旅行團取得之團費收入,應依規定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於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及同團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因此,旅行業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既屬其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自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本局進一步說明,考量旅行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已於101年9月5日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因此,財政部衡酌旅行業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交通、購物等服務,均屬觀光行程之一部分,不論自旅客收取團費收入扣除相關代收轉付款項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或同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兩者均屬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


      本局提醒,旅行業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出租人)出租房屋予個人甲(承租人),因個人甲提前終止租約,A公司依約向個人甲收取違約金,因A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銷方,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1年1至6月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48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並逃漏營業稅24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甲公司主張確實係向乙公司進貨並有支付貨款,相關商品為營業所需,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未獲變更,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雖提示統一發票、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及匯款申請書等為證,惟該商品訂購單未載明交貨地址,另出貨單亦未登載交貨地址及相關送貨人員,又無甲公司收受及確認貨物品質之紀錄,無從證明乙公司係如何運交貨物;且乙公司負責人於相關刑事案件中,業已供承乙公司並無任何銷貨予甲公司之事實。按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甲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取得非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進項憑證,則依法該進項憑證即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非交易對象乙公司是否已按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甲公司應依法補繳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切勿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第 119 頁,共 155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