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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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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各界非常關注食品安全的落實,為協助商品溯源追蹤管理,該局加強查核供應鏈發票開立情形,除防杜業者逃漏稅外,也讓食品安全更為落實。

該局說明,自104年起陸續接獲通報,指出該局轄內生鮮肉品供應鏈源頭-家畜禽屠宰及畜禽肉批發業等二家營業人,銷售雞油及雞胸皮與油脂業者涉嫌逃漏稅捐。經該局比對疫檢屠宰數量,並就營業人申報情形加強分析及查緝,發現確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

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受託從事家畜、家禽屠宰服務收取勞務費,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局轄內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自101-103年間銷售勞務短漏報銷售額計2,96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48萬餘元外,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另乙公司係購進家畜、家禽後,自行屠宰並自行銷售,銷售屠宰之生鮮肉品,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未開立,經查獲105年間銷售免稅貨物短漏報銷售額計1,974萬餘元,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另該二家公司因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而短漏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稅額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從事家畜禽屠宰業營業人,其主要交易對象為攤商、小吃攤、快炒店、便當店、餐廳或養殖戶等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因交易對象未主動索取發票,反而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情形。 惟國稅局利用現行已掌握之各種資料,可輕易掌握業者申報有無漏稅情事,因此該局特別輔導業者自行檢視,有無漏報情形。該局提醒業者,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掌握稅源,健全稅制,我國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與日本等國家作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我國營業稅屬消費稅,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本項制度可衡平國內消費者向境內、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之租稅負擔,該部並明定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跨境電商課稅新制順利施行,該部建置簡易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平台、增修相關子法規、訂定宣導計畫及Q&A、持續辦理對內及對外講習等,對該制度有興趣或切身相關者,可至該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境外電商」專區查詢相關課稅規定。新制自106年5月1日實施以來,共48家境外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同年7月1日起陸續辦理第1次營業稅申報事宜。財政部將賡續輔導潛在境外電商業者依規定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業者稅籍登記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公司購買汽車作為載貨或接待客戶使用,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是否得扣抵銷項稅額?需視所購之汽車,究為自用乘人小汽車抑或為客貨兩用車而定?
       新營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買9人座以下客貨兩用車所支付進項稅額是否得扣抵銷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應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始得扣抵銷項稅額,是公司購買9人座以下客貨兩用車用以載貨或接待客戶如確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中訊)營利事業所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而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建築師、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代理記帳業等係屬執行業務者,收取業務款項所開立的銀錢收據,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每件應按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15倍罰鍰。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補習班收取費用,應製給正式收據並交由學生詳閱後簽名。」。民眾參加補習、才藝班等課程支付該等費用時,記得索取收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該收據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由補習班、才藝班等業者於開立收據時,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補習班、才藝班等業者如因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繳納,可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並應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申報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申報人亦可於每單月1日至17日之24小時內,於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彙總申報後,自行列印申報書及繳款書,逕至來來OK、全家、統一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超商(限稅額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不必親自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本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係指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規定而言。而所謂「他人」,則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買受人。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銷售資產,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乙公司,而以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本局查獲,乃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罰鍰1佰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委託丙公司代銷資產,有其與丙公司簽訂之委託書可稽,自符合「委託他人代銷貨物」之定義,其已依法開立憑證與丙公司,並由丙公司於代銷貨物時開立憑證與買受人,並無未依法給與憑證之情事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買賣之事實成立於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甲公司自應依規定給與實際買受人憑證。甲公司主張係委託丙公司代銷資產與乙公司,惟其提示之委託書係甲公司同意委由丙公司全權向乙公司進行系爭資產之出售、議價等事宜,丙公司僅為本交易之代理人身分,與本案系爭資產直接銷售人或直接買受人之爭議完全不同。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代銷資產應於資產交付與受託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內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惟甲公司提示之資料與委託代銷之規定不符,自無法認其主張委託代銷之事實為真實。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給與「直接買受人」憑證或自「直接銷售人」取得憑證,否則即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違法行為。

本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於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得按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之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請退還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
   本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營業稅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之貨物或勞務,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

一、 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 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
三、 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
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商參展退稅專區,查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及相關退稅須知與申請表等各項資訊。如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近年來隨著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或行動裝置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漸頻繁,為掌握稅源及維護境內、外營業人之課稅公平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51228日經總統公布,明定自1065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財政部考量境外電商業者依從成本,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參考歐盟及韓國等國家作法,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業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且為使國內、外電商業者租稅負擔衡平,境外電商業者應辦理稅籍登記門檻為年銷售額新臺幣48萬元。

為加強宣導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於網頁設置「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提供本局諮詢窗口及相關法規資訊,如有相關稅務疑問,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或向諮詢窗口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被投資公司所發放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此外,股利收入係指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收入,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因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4年度取得國內及國外股利收入計9,700萬元,惟於申報104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僅將國內股利收入200萬元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申報營業稅,漏未將國外股利收入9,500萬元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遭補徵營業稅額300萬元及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仍應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或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該局轄內甲公司經營魚、蝦等生鮮水產品之批發零售,被查獲於102年間銷售魚、蝦等生鮮水產品銷售額計1,600萬元,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另該期間尚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金額計1,000萬元,甲公司雖為專營前開免徵營業稅貨物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或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倘有違反,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爰就甲公司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裁處罰鍰8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金額裁處罰鍰50萬元,合計處罰鍰13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案例中,甲公司購進貨物時,如銷售人未給與合法憑證,惟甲公司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調查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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