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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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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購房屋如供自住使用請記得須由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22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始能按自住用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申報按自住稅率課徵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

   2. 無營業或供出租者。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溫馨提醒廣大新購屋主,因115年期房屋稅自住稅率申請截止日將屆,於開心布置新居之際,千萬別忘了如期遷入戶籍並提出申請,一旦逾期,房屋稅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4.8%)課徵,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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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9天連假即將到來,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送上溫馨小提醒,民間流傳一句俗諺:「欠錢不要欠過年」,這不僅是老一輩的理財智慧,更是為了讓自己在新的一年裡,能有個清爽、順遂的開端,不讓舊帳影響了過年的好心情。

稅務局表示,如果民眾手邊還有尚未繳納的稅單,請儘速抽空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將會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屆時除了原本的稅金外,還需加徵10%的滯納金,更會產生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為了保障您的錢包,準時繳納不僅是履行義務,更是最省錢、最明智的做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不小心忘記繳稅,收到行政執行機關寄發的「傳繳通知書」時,請千萬不要置之不理,若未能在期限內處理,執行機關可能會採取扣押存款、薪資或股票等措施,進而導致帳戶遭到凍結,影響資金調度與生活便利。請民眾於收到通知時立即確認及繳清,若有經濟困難情形,也可以洽詢執行機關,尋求合適的處理方式。

稅務局特別提醒,若欠繳稅款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報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為了避免您興沖沖趕到機場,卻因欠稅問題無法出境,壞了旅遊興致,請務必確認稅款是否已繳清。該局呼籲民眾可多利用線上繳稅或該局網站辦理相關業務,減少交通往返及碳排放,不僅省時便利,亦能與我們共同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 13(氣候行動)。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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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注意,爾來國稅局查獲數家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營業稅,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30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已就其短漏報銷售額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因已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須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下載當期完整期間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例如:115115日前,應下載114111日至1231日電子發票媒體檔),並據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查獲漏報之營業人,有新設立且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因不諳申報系統操作流程,致未先於平台下載當期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媒體檔,匯入申報軟體後上傳而漏報銷售額;亦有營業人因新舊會計人員交接,舊會計人員於當期結束前即先行下載電子發票媒體檔移交,而新任會計人員於申報前未重新下載當期完整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以致部分電子發票漏未申報而短報銷售額。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尤其係新設立、變更負責人、復業、會計人員異動或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申報前確實審視營業稅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申報之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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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課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稅籍並藉以響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16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將自11521日起至1130日止(4~5月除外),執行每年例行性之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課徵對象包含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以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如頂樓加蓋、陽台外推封閉或一樓前後增建違章建築等,皆屬清查重點。另查核房屋是否仍符合自住或減免稅之要件,以及是否有出租、營業使用或長期空置等情形。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因房屋增建或變更用途而疏於申報,導致房屋稅籍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因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新建、增建、改建,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有使用情形變更,則須於當期開徵40(3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倘變動後稅額減少,則自申報當期起適用;如果變動後稅額有增加或逾期才申報,則自變更的次期起適用。請注意申報時點,避免發生多繳稅或漏稅而受罰情形。

  該局表示,清查期間為防止不肖人士假冒稅務人員,已要求清查人員至現場訪查時必須配帶識別證,並請納稅義務人於清查時給予配合與協助,如有造成民眾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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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9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務必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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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1151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1152月各自贈與現金344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344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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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及稅務代理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223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經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1151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原自同年21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214日至同月22日),依規定展延至同年月23日(星期一),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配合順延至同年月2524時。另外提醒營業人,該系統配合年度改版,新版已上線提供下載,營業人務必更新以新版軟體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春節期間不打烊,可隨時上網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於115223日前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倘逾期申報及繳納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電話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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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下稱cc)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下同)11,230元﹞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財政部表示,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A車)排氣量1,800cc,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B車)排氣量3,000ccB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A車及B車供甲使用,則依本次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規定,該2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1輛為限,倘經甲兒子申請B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2,400cc以下部分之使用牌照稅額(11,230元)免稅,該車稅額降至3,980元(15,210-11,230元)。

財政部籲請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之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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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5年度為新臺幣(下同)90,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90,501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5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5,000元稅款(100,000元×5%),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95,000(100,000-5,000元稅款)A公司應於1161月底前併115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路(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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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至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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