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
該局稅明,本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有三大重點: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增訂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其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均延長5日。
三、 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扣繳單位之權益可獲得保障。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114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15年2月22日前),而115年2月14日至22日適逢例假日及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申報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次一上班日3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該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建議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於所得資料上傳前,請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之情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我國境內房屋、土地,該房地如係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於出售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需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並以此餘額計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損失)」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減除(加回)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曾經查獲甲公司,112年1月出售110年4月購入且帳列存貨之房屋及土地,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出售之房地申報營業收入2,700萬餘元,並以稅率20%計算稅額,經該局查得房地購入及出售時點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應填寫申報書C1-1頁與第1頁134欄及135欄,經重新計算後核定補徵稅額279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之房地,於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C1-1,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

鑑於我國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包括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 條第 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財政部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該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嗣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應於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之定金遭賣方沒收,該筆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3,000萬元,乙君並支付定金300萬元予甲君,嗣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致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於112年沒收該筆定金,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漏未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前揭調職或非自願離職20%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3年2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0,000元,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990,000元,補徵稅額55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嗣因遭任職之A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近期各界高度關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精進方案(下稱新青安貸款)至115年7月31日屆期之續辦檢討情形,行政院卓院長業指示設定更周延條件及監管方式,就青年居住正義給予不同考量,財政部刻依院長指示,整體評估房市供需、金融市場、民眾需求、新青安貸款成效、政府收支財源運用及公股銀行資金成本等面向,與相關部會共同研議,滾動檢討政策方向,以協助房市及金融穩健發展。
財政部說明,新青安貸款續辦檢討作業尚在進行中,對於貸款年限、寬限期、額度上限、利息補貼及申貸資格等條件均須通盤研議,並無報載所稱新青安2.0及「三大支柱」維持不變等情,媒體報導內容非財政部立場;另報載以「財政部長認了央行打太兇」為標題之報導,亦非莊部長發言說明,報導內容純係引述網友對中央銀行(下稱央行)政策及房市現況之意見,標題與事實不合,為避免造成不當預期或聯想,特予澄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青安貸款係健全房市政策之一環,政策美意在支持無自有住宅民眾購屋自住安居,自99年起推出以來,均視當時房市狀況及民眾需求,滾動檢討續辦作業及貸款條件,陳報行政院同意延長續辦。該部持續督導公股銀行遵依行政院支持購屋自住原則、央行不動產信用管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銀行公會授信原則規範等規定,妥適辦理不動產及房貸相關業務,強化建築貸款管控措施,避免資金流供建商囤地、養地,並持續督導公股銀行妥善調配資金,優先承辦「首購」、「自住」、「已承諾」之房貸,確保銀行信用資源用於民眾購屋自住,落實支持無自有住宅者安心成家,以利整體房市穩健發展,穩定金融市場秩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如所投資之公司公告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縱使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課稅,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都應併入遺產申報。如被繼承人所投資之公司已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配發股利之權利,該股利即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8月20日死亡,甲君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4年7月16日,雖股利於甲君死亡日後才發放,但該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財政部積極推動綜所稅稅額試算服務及網路申報、手機報稅等便民服務,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下載或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對於紙本憑單的依賴已大幅降低,故進一步推動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辦理。
該局說明,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2日止,憑單填發期間至同年月10日止。若「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憑單填發單位得適用免填發作業: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5年2月2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1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該局提醒,適用免填發作業的納稅義務人(所得人)如要求填發憑單,憑單填發單位仍應配合填發,建議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的申請及收取憑單管道,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如有114 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的諮詢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明(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115年2月2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不分例假日及不受國稅局辦公時間限制,於申報期間內全天24小時均可隨時上網辦理,既便捷又省時,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多加利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也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更正,但請注意,申報資料無法單筆更正或新增,請務必重新上傳「全部申報」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扣繳義務人已變更為單位本身,但破產財產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仍由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並確實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此,即使是非營利機關團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的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郵局不代收),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毋須另行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在進行任何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交易時,應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主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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