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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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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所得稅法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40%累進稅率:

 

()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分局說明,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因而改變跨境移動、停留或工作者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導致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產生變化,進而造成海外國人因超過2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疫措施倘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業者來電詢問,其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費,所代購商品之價額是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代購」,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有特別規定,且與「買賣」或「代收轉付」容易混淆,為協助民眾瞭解,說明如下:

 

一、代購: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予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其將代購貨物或勞務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二、買賣:指營業人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代收轉付:指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某甲於臉書社群媒體成立社團,開放團員向其訂購旅遊票券,如屬代收轉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其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時,應取得買受人載明為各團員之統一發票並交付各團員;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有差額,或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係取得買受人載明為某甲之統一發票,則應依買賣或代購規定方式辦理。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比較表:

樣態

取得統一發票

開立統一發票

備註

代購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1、以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為銷售額,註明「代購」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2、以收取佣金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買賣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以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代收轉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載有委託人名義之發票

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視其交易樣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疏忽造成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高雄市轄區有一間專門經營二手商品店家,從107年中開始承租了一間店面,月付租金4萬元,全數繳給房東,經國稅局查獲,處以該商號未依規定扣報繳的罰鍰,負責人李先生提出質疑為何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沒罰房東,房客反而遭到處罰,該商家感到忿忿不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房客)給付租金,應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繳納。該商家負責人未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受到處罰。至於所得人(房東)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且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也會被處以漏稅罰,不會只針對房客。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給付租金的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並於隔年1月底前填發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如當年度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1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產品抵付廣告費,則該交易係屬交換行為,合約價格雖為10萬元,但甲公司之產品市價為12萬元,則甲公司應就其銷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廣告收入分別開立12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未從高認定銷售額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擴充產能增建廠房或設備之資金若來自借款,在建造期間之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固定資產科目,等到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是實際完工受領日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新增預付未完工程7億餘元,且同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大幅增加,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擴充廠房所需的資金部分來自銀行借款,而108年底廠房尚未完工,依前揭規定,該筆借款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該局查核後將該筆借款之利息支出予以資本化轉列廠房之建造成本,計調減利息支出980餘萬元,甲公司需補繳稅款196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設備時,其借款之利息支出務必依規定列帳,以維自身權益,避免因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於今(1)日發布新令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受人),供該等境外買受人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其勞務,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得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財政部說明,按國際體例,我國實施之加值型營業稅採消費地課稅原則,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在境內提供電子資料代管服務予買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範疇,倘該電子勞務之買受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且買受該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依該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頒「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及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549520號令頒「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規定,係以買受人所在地國家為勞務使用地,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係就每一交易階段加值課稅,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運用境內營業人提供之電子資料代管服務,於境外透過網路遠端操作使用後,再將該電子勞務轉售予境內買受人者,為另一階段交易行為,應認屬國外提供而在國內使用之勞務,如境內買受人為營業人(B2B),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境內買受人依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計算應納稅額報繳營業稅;如境內買受人為自然人(B2C),應由該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供應商依同法第28條之1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依同法第32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5歲以下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名子女可扣除12萬元,但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現為670萬元)。

 

該局說明,父母倘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5歲以下子女之情事,而由祖父母實際負擔扶養義務,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之規定,且無首揭3種情形者,得依同條項第2款第3目之6規定,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係指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辦理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例如5歲以下幼兒之父母均因在監服刑而未能履行扶養義務,而與祖母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並由祖母實際負責扶養,其祖母即可提示幼兒父母在監證明文件以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其5歲以下子女之權利義務,而由祖父母以外之人依民法第1094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等規定擔任其子女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妥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如有實際扶養該5歲以下之受監護人,且無首揭3種排除適用之情形,其依所得稅法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將該5歲以下之受監護人列報為其受扶養親屬,得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例如5歲以下幼兒之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經法院選定伯父為監護人,如符合前述說明,該伯父亦可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憑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者,應確實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帳載有累積虧損外,按公司法第20條規定,須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始得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損100萬元,嗣經查得漏報107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致漏報稅後純益160萬元,經核定107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及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3萬元(=60萬元×稅率5%)並處以罰鍰。

 

惟甲公司主張其106年度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虧損尚有100萬餘元,欲以經核定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60萬元彌補之,經該局審核以其108年股東會議事錄決議事項並未有彌補虧損,自不得列為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甲公司漏報稅後純益之違章事證明確。

 

該局提醒,所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並非僅以帳載有以往年度虧損即可,尚應有實際彌補之行為,始得核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不少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相關所得(例如:股利收益、買賣國內公司上市(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海外公司來臺上市 (櫃)的KY股票或其他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等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該局為使營利事業對取得股利及股票(份)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有較完整瞭解,避免發生漏報受罰之情形,特別彙整表列如下:

所得類型

交易類型

營所稅

基本所得額

證券交易所得

出售股票之交易利得(或損失) 

財產交易所得

出售股份(公司未發行股票者)之利得(或損失)

投資收益

股利-國內上市、櫃(不含KY股票)及未上市、櫃股票

投資收益

股利-KY股票

圖例:〤:停徵、免計入或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投資人買賣國內公司上市(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或海外公司來臺上市 (櫃)的KY股票之利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這些股票交易之所得額均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課稅。另有一點是營利事業投資人容易忽略的,就是買賣未簽證發行股票的公司股份,其性質屬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計入營利事業交易年度之其他收益或損失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規定。

 

至於股利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取得國內公司發放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獲配KY公司發放之股利,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國內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KY公司之股利是由海外發行公司所分配,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度分別獲配A國內上市公司及B(KY)公司股利各50萬元、出售C國內公司股票獲利100萬元及出售D公司股份獲利150萬元,則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徵免情形表列如下:

所得類型

交易類型

營所稅

基本所得額

 

證券交易所得

出售C國內公司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

停徵

100萬元

財產交易所得

出售D公司股份之利得(或損失)

150萬元

不計入課稅

投資收益

股利 - A為國內上市公司

不計入課稅

不計入課稅

投資收益

股利 - B為KY公司

50萬元

不計入課稅

 

最後該局提醒,現今投資標的選擇多元,營利事業投資人必須瞭解各類所得之課稅方式及規定,正確報稅,避免違章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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