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債券,於103年度出售債券,產生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000萬元,因甲君於102年度投資境外信託債券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200萬元,故於申報103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時,僅列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即將102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200萬元,自103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000萬元中扣除。但依規定,甲君之102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200萬元,僅得自10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縱該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亦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故甲君103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為2,000萬元。該局查核後,不予認列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200萬元,補徵稅款240萬元。甲君不服,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核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得自以後3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規定。籲請民眾自行檢視,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國稅局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報稅已延長至6月30日,申報有應補繳稅款如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會在什麼時候提兌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轉帳扣款,將於110年7月9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0年7月8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利提兌,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0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納稅義務人陳先生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5,000元,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2,000元,如果陳先生一直都忘記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3,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0年7月1日起依110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0.78%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另外,該局列舉常見資料填寫錯誤類型如下,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核對資料填寫正確性,以避免無法提兌,而須額外負擔利息:
一、身分證字號錯誤:使用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帳戶繳納,於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誤填為納稅義務人身分統一編號。
二、帳號錯誤: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
三、帳號結清銷戶:誤用已結清帳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0年7月15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查詢提兌狀況,或可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109年5月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於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以下說明所列應更正之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109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盈餘者。
二、109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虧損,惟108年度稅後損益為盈餘者,109年度虧損應優先自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減除後無虧損餘額,或該虧損餘額小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估計虧損減項者。
三、109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虧損,108年度全年度稅後損益為零或虧損,惟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小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估計虧損減項者。
舉例說明如下:

該局指出,為免營利事業漏未檢視,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表二、以109 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者於本年度檢視結果」以核算是否應更正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補繳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確實依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檢視是否應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造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當年度工程收入時,常會誤以為承包的工程必須等到工程款全數收取後,其工程才算完工,導致已實際完工工程,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未列報工程收入,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基礎,原則應採權責發生制。而所謂權責發生制,按商業會計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內甲營造公司帳列在建工程之A工程,其發包商乙公司卻帳列為固定資產,經該局查得A工程合約書及乙公司完工驗收資料,該工程確實已完工。甲公司雖提出說明,其帳列為在建工程係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
惟依相關法令規定,A工程損益業已實現,甲公司應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收入,不以工程款收取年度為列報營業收入年度,又因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除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並處以罰鍰。
正值報稅期間,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均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為220萬元),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贈與之時點即為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提醒民眾,個人贈與標的如果是不動產,贈與稅未繳清前,依法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9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109年度贈與A地予其子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00萬元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109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於110年1月5日向國稅局辦理110年度贈與B地予其女之贈與稅申報,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亦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贈與稅額均為0元,惟經承辦人核對後向甲解釋,其贈與B地予女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為109年12月10日,贈與年度應為109年度,而非110年度;即該2次贈與均屬109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09年度贈與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410萬元(A地200萬元+B地21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90萬元,贈與稅額應該是19萬元。
該局呼籲,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年計算課徵,民眾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以免申報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延長至110年6月30日,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申報,屬於應退稅案件者,請多採用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安全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免納稅義務人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報稅,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由原來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退稅期程維持不變,納稅義務人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回復者,將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3批次退稅,納稅義務人於5月1日至6月30日採用「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內容及5月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及稅額試算「書面確認」回復的退稅案件,將於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其餘在6月30日之前完成申報的退稅案件,於第2批【110年10月29日】退稅;另申報為繳稅或不補不退及逾期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的案件,則於第3批【次(111)年1月20日】退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加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不僅可節省持退稅憑單往返金融機構領現或等待票據交換時間,也不必擔心退稅憑單若遺失或過期,尚需辦理掛失止付或展期等手續,可達到省時、安全又便利的多重好處。
本土疫情升溫,今年報稅延長至6月底截止,呼籲民眾在家網路報稅;為協助民眾正確線上申報,國稅局彙整往年超常見錯誤,提醒民眾趁申報期結束前重新確認檢查,已報完稅者仍可更正申報。
常見錯誤一:已繳稅卻忘記申報上傳
高雄國稅局表示,至去年已有7成以上納稅人直接以國稅局提供資料報稅,因未增加或刪改所得、扣除額資訊,大多不會短漏報稅額,不過,魔鬼藏在細節裡,有些民眾以信用卡、轉帳繳稅後,會忘記回到報稅系統點選「申報上傳」,導致查無申報紀錄,變成逾期案件。
不論是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回復確認案件,高雄國稅局提醒,最終要看見「已成功申報幾次」的文字才算申報完成,也可事後上報稅官網(https://svc.tax.nat.gov.tw/svc/IbxPaidQuery.jsp)確認結果,若顯示「查無申報成功紀錄」,代表未完成申報,記得在6月30日前補報。
常見錯誤二:混淆申報年度 剛新婚就合併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綜所稅採落後申報,今年5月申報的是2020年所得,因此,申報需以去年身份、狀態為主。若是今年才登記結婚,5月報稅夫妻還是要分開申報,等到明年申報今年所得時,才能選擇合併申報,且是以登記結婚時間點來判斷,並非宴客日期。
其餘扶養親屬規定,也須以去年狀態為主,舉例來說,若今年1月1日小孩才出生,5月還不能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子女的免稅額。
常見錯誤三:不懂扣除額規定 錯誤列報遭補稅
綜所稅計算方式為先以所得減去免稅額、扣除額,算出所得淨額後乘以稅率計稅,因此,能適用的扣除額越多、越高,越具省稅效果,但須符合規定才能適用,錯誤列報事後將遭補稅,空歡喜一場。
經各區國稅局彙整,往年扣除額常見錯誤包含誤將安太歲、點光明燈費用,列入捐贈扣除額,將非必要醫療行為的費用,如醫美、坐月子支出等,列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及誤將本人、配偶或其他扶養親屬學費列入教育特別扣除額申報(只限大專以上院校子女學費可扣除)等。
一般人身保險費扣除額部分也有常見錯報地雷,例如把壽險、傷害險、年金險、勞保、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保險費等,錯誤寫進健保費用項目中,以為可比照健保費無上限全額扣除,或誤列報非直系(例如兄弟姊妹、甥姪、叔伯等)受扶養親屬保險費等。
此外,也常見納稅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但忘記自行先從支出中,扣除已領取的保險給付金額,導致最後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財政部指出,指揮中心於今(17)日表示,為防疫需要,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均宣布自110年5月18日至5月28日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停課,有關停班課期間各機關(構)人員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又指揮中心前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其他縣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前開標準停課時,家長亦得依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前開防疫照顧假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情形,倘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近年來因銀行存款利率持續低迷,民眾的資金除了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放銀行孳生利息須申報所得稅外,如選擇貸給其他私人賺取利息者,請記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南區國稅局分析指出,私人間借貸如有收取利息,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但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常有民眾因沒有扣繳資料可做為申報依據,以為國稅局無法勾稽而未申報。其實,借款人為了日後可能訴訟需要,常會保留借、還款紀錄及利息支付證明文件,一旦雙方有紛爭,就可能提供事證向國稅局檢舉逃漏稅;此外,在5年或最長7年的稅捐核課期間內,國稅局也可透過課稅資料之通報蒐集,掌握個人收取利息資料進行查核,請民眾勿心存僥倖!
該局最近就依據通報資料,查獲甲君於107年及108年間將閒置資金3,000萬元貸予乙君,收取利息共計360餘萬元,甲君並未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內申報,除補徵稅額45餘萬元外,並加處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並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必須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規定之課徵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應以出租人為所得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與乙將各持分1/2之房屋共同出租予A公司,雖約定A公司將每月租金20,000元全數給付與乙,惟原應由甲受領之租金部分仍屬其租賃所得,甲、乙當年度因出租所有房屋而有租賃收入各120,000元(20,000元×12月/2人),A公司應以甲、乙為所得人,分別依法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各120,000元,供渠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縱約定租金讓與由第三人受領,仍應就讓與部分之租金收入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倘對申報所得存有疑義,可向稽徵機關查詢後正確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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