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申報時,常見有漏未扣繳或申報憑單情事,經該分局臚列以下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於國稅局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補繳,以減輕處罰。
1.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於給付租金予房東時,漏未扣繳及申報憑單。
2.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3.辦理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4.每次給付居住者租賃或執行業務等所得,超過新臺幣20010元(含)者,應扣取10%稅款。
5.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6.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所得稅(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如在今(110)年1月8日以後進行車輛汰舊換新者,請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例如新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及原本舊車行車執照影本、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以利申請減徵貨物稅。
該分局表示,行政院於今年1月7日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5年,自今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車齡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10年以上汽車均可適用,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000元,且中古機車適用資格,放寬刪除原登記須滿1年、舊車與購買新車毋須為同一人或本人的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等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明定自今年1月8起續行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措施,倘完成立法照案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是類案件之申請期限,財政部表示將於子法規定明,自子法規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車輛使用牌照稅近期正式開徵,車主們在繳稅之前,別忘了檢視車輛的現況,如果車輛曾面臨毀損、須耗時修復,或車主年度間外出旅遊,因而長時間不會使用到車輛的話,可以及早向車輛監理機關申請「停止使用」,最多可以在一年停駛期限內,免繳牌照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指出,牌照稅是按日計徵,民眾如果因出國或需出遠門的緣故,因而長時間不使用車輛,或是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暫時無法修復,可以到車輛監理機關,幫愛車註記為「停止使用」狀態。
官員指出,車輛停駛的期限,最長為一年,車輛在停用的期間內,不只可以免繳納牌照稅,特別在跨及繳稅日時,如果發生溢繳,還可申請退稅。
不過等到車輛恢復使用時,還是要向監理機關登記復駛,官員表示,如果車輛超過一年未復駛,原有的車牌就會被註銷。
官員提醒車主在復駛前,別忘記向監理機關領回原牌照,或重新登記領牌,如果沒有辦理復駛登記,直接上路被查獲,不只會被要求補繳牌照稅,還會額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如果車輛毀損達一定程度,必須報廢,也要留意潛在的稅負,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因應按日計徵的模式,如果車輛在繳稅前已經報廢,稅單上還是會載明當年度1月1日起至報廢前一日的牌照稅額;若是已繳稅才報廢的案件,則會由稅務局主動退稅。
今年使用牌照稅照常為4月開徵,稅單已經在3月下旬陸續寄出,法定繳納期間雖然是從4月1日至同月30日止,不過今年因應4月30日勞動節補假,因此繳稅截止日順延至5月3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漏稅額,處以2倍(已申報案件)或3倍(未申報案件)以下之罰鍰,如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認定甲公司虛報營業費用700萬元,經剔除該筆費用後,雖核定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7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140萬元(700萬元×20%)處以2倍以下罰鍰,但依前揭規定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故裁處罰鍰金額為90,000元。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故針對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經加計查獲之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法仍會遭受處罰,提醒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攜帶居留證及護照領取。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其可填寫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授權書上納稅義務人之簽名應與其護照上所載相同,並應檢附外僑之居留證影本及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退稅時,也可提供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銀行或郵政機構開立之臺幣帳號,退稅款項將直接轉帳撥入所提供之帳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合夥商號之合夥人於退夥後,倘合夥期間商號有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就其個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財政部75年7月30日台財稅第7549651號函意旨,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至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倘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稽徵機關得就合夥人之財產為禁止處分登記。
該分局舉例說明,A君出資1元,與朋友合夥開立甲合夥商號,該商號滯欠109年3-8月期營業稅計20餘萬元,因合夥商號名下無財產,為稅捐保全,故就負責人及合夥人名下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甲合夥商號及A君。而A君認為,所遭禁止處分財產係個人所有,應與商號有別,國稅局應不得就合夥人個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嗣經國稅局提示稅法相關規定及說明後,A君同意繳清合夥期間所生欠稅,該分局遂依繳清證明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分局提醒,合夥商號依法應納之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或提供相當財產之擔保,以免負責人及合夥人名下財產遭到禁止處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間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A公司股票,實質上係A公司給予甲君之報酬,但以實物方式給付,而甲君取得認購股票時,A公司交付股票日之時價超過甲君認股價格之差價利益所得即告實現,A公司已依規定,按前揭差價計算甲君行使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8百餘萬元,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與甲君,惟甲君漏未申報,經該局核定甲君之其他所得8百餘萬元,並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執行權利日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列入執行年度或取得股票年度之所得額,依法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YouTube祭出「網紅版肥咖條款」替美國向全球網紅追稅,立委關切台灣是否也有掌握稅源,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近年持續以循金流、資訊流盡力掌握課稅資訊,「國稅局都會去了解,都會去查」,呼籲應誠實申報。
配合美國課稅規定,YouTube要求美國境外的創作者,要在5月底前主動申報稅務資訊,並從「源自美國觀眾的收益中」扣除稅金,由於台、美目前尚無租稅協定,扣繳率為30%;若未主動申報稅務資訊,美國將從「全球收益」中直接扣繳24%作為懲罰性措施。
舉例來說,假設台灣網紅全球收益共新台幣100元,其中30元來自美國,主動申報的話,僅需就30元的30%扣繳9元稅款,若未申報,則要直接從全球收益100元中扣繳24%,稅額將上升至24元。
財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房地合一2.0的所得稅法相關修正草案,財政部長蘇建榮受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質詢時關切,網紅要繳給美國的稅逃不掉,那台灣稅源有沒有在掌握,台、美是否有雙重課稅問題。
蘇建榮表示,按規定網紅收入中如果有美國來源所得,就要向美國繳稅,如果是境內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要在台灣繳稅,「國稅局都會去了解,都會去查」。
財政部官員補充,目前沒有針對網紅啟動專案查稅,不過實務上在執行網路交易查稅專案時,能掌握到網路店家、企業的金流支付情形,其中可能包含付給網紅的代言費等,可以進一步了解網紅是否有短漏稅情形,目前已有個案被補稅,後續將持續查核。
至於台美兩邊收入如何課稅,財政部官員解釋,一名YouTuber賺100元,其中來自美國收益為30元,來自台灣為70元,在有主動申報狀態下,美國只會就30元部分扣繳30%、稅額為9元。
來自美國的收益30元,在台灣報稅時是視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按規定金額高於超過免稅額670萬元,才有可能需要繳稅,沒超過則不用繳稅;假使真的有繳到稅,已在美國扣繳的9元,也可拿回來扣抵。
至於有網紅指出,台美因為沒有租稅協定,導致「美國來源所得」稅率達30%,相對美、中有租稅協定,台灣YouTuber得適用更高稅率。蘇建榮回應,去年已向美國適當反應,將會繼續努力。
文章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3290259.aspx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109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109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
前項使用計畫若有須變更之情形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9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其結餘款使用計畫編列用於110年度至112年度,並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若該會因故未能於112年度執行完竣,依上開規定,應於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變更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惟變更後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所定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最慢在113年度需執行完竣。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注意收支比與結餘款問題,以免結算申報時無法適用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及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以外,同時兼銷售眼鏡等相關產品,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型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業務,皆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診所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