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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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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

 

該局說明,常見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人員異動頻繁、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繳,或已扣取稅款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及給付資料向轄區國稅局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違反扣繳之相關規定,致遭處罰鍰。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除給付境內居住者所得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外,其餘均應依規定扣繳,且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9年11月1日起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含稅),109年11月1日給付租金給房東(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10%扣繳率扣取稅款3,000元(30,000元10%)外,依規定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上個月所扣取之稅款,並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是星期日順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將前一年度給付及扣繳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者,其扣繳率及申報期限均與境內居住者不同,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詳附表)。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之情形,若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情形,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補申報,倘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而自動補扣繳、補申報者,可減輕處罰。

發票即將用罄,想增購發票,但要如何知道那個代售點有足夠庫存量可購買,以避免白跑一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以透過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暨查詢系統」網站(https://invoice.ppmof.gov.tw),利用「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功能,輸入期別、統一編號、區局、縣市、及各項欲購買之發票數量,即可查詢出可供申購的相關代售點。該功能除可顯示足量發票之代售點外,亦可顯示營業人是否尚有額度可增購發票或受停、限購管制無法申購發票。

 

該局特別說明,全國統一發票需求量,係受消費者行為、景氣、各營業人營運情形等影響,因此各代售點各類發票每期(每2個月為1期)庫存量不一,尤其期末(即雙月下旬)各代售點當期發票之發售已接近尾聲,較會產生無法足量供應情形,建議營業人及代理人善用該網站之查詢功能,可有效提高申購統一發票效率,節省寶貴時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係受他人委託代收轉付款項,貨物或勞務實際買受人應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乙公司委託向飯店訂房,並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轉付飯店,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另丙公司受國外A公司委託代向丁公司簽訂購買勞務契約並代墊款項,若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丙公司,因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丙公司仍應於取得國外A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國外A公司,並列入其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且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下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非屬營養午餐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依規定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營養午餐營業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每月銷售額40萬元,另有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10萬元,則稽徵機關就營養午餐營業人該月銷售額5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如營養午餐營業人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依規定該營養午餐營業人應自稽徵機關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70萬元,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稅率5%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併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依據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訂約出售A地與乙君,約定土地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並收取5%定金,嗣乙君105年因財務週轉失靈,未能依約定時限支付土地餘款,並表示放棄承買,甲君依約將已收定金15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甲君應於沒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定金列入其他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如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沒收年度之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切勿遺漏,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入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沒入買受人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之土地價款係為取得土地之權利,嗣因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之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土地違約金收入時,經A公司說明土地違約金收入係106年與B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嗣因B君未能依約定之時程付款,依約對B君寄發存證信函並解除契約,A公司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款之15%以為違約金,並退還B君已支付之土地價款扣除前開土地違約金之餘額,A公司將前開土地違約金收入列報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價款時,已依規定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嗣因解約而沒入契約總價款15%之金額,屬違約金性質,非A公司銷售土地之代價,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銷售額,A公司未依規定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核認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核定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所沒入之預收土地價款,應依規定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法定財產制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不動產,於死亡前出售所取得之價金,其僅為財產狀態之變更,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109年1月死亡,其於死亡前之108年8月出售1筆土地取得價金3千萬元,皆存在銀行帳戶中未動支,並列報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銀行存款,生存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該筆價金列入剩餘財產計算差額分配。該局查核後發現,該筆出售之土地係被繼承人繼承取得之財產,屬無償取得財產,出售所取得之價金僅為財產狀態之改變,非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乃否准認列該筆銀行存款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生存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財產變動情形,如其於死亡前出售財產所取得之價金,係屬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應將該價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但非屬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每期申報的營業稅進項,可能會有部分成為「留抵稅額」,高雄國稅局指出,這項區塊很常發生申報錯誤的情形,包括金額與上期不符,或列報不合規的數字。

 

營業稅申報有分進項及銷項,官員表示,由於營業稅是內含在商品交易之中,如果當期申報的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代表營業人在交易過程中,已經繳了太多營業稅,國稅局系統會記錄下來,成為這位營業人的留抵稅額。

 

官員指出,有時候查核營業稅申報案時,系統會顯示留抵稅額申報有誤,與前一期留下的金額不符。除了營業人自己寫錯外,有時候可能是因為前一期發票有作廢、退貨等紀錄,讓留抵稅額有變動,官員表示,在這種情形下,有些營業人忘記調整下一期申報書,導致金額不符,被系統通知異常。

 

還有一種異常情形,發生在於獨資商號頂讓後,官員表示,因為負責人變更,因此前一位老闆的留抵稅額,不能留給新老闆。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0381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均應內含營業稅,惟部分營業人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卻以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爭議。

 

該局指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所以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內含營業稅,換言之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三聯式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牌告定價如未內含營業稅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受罰。

營所稅申報即將到來,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去年若有進行公益捐贈,如果在捐贈對象、捐贈形式以及捐贈額度等三個面向,能夠符合法定要件,捐贈善行還能取得租稅優惠,抵減當年度應稅所得額。

 

官員指出,合格的捐贈對象,包括各類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但必須是依《民法》總則或各類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合法登記、立案者為限。簡單來說,若是捐贈給未立案的組織,很可能會拿不到合格的節稅憑證。

 

就捐贈形式來說,官員表示,現金捐贈、實物捐贈,都有節稅的效果,差別是在於抵稅金額的認定方式不同,像現金捐贈就很單純,只要申報受贈單位所提供的收據或證明即可。

 

而若採實物捐贈,除了要提供受贈單位的證明外,官員指出,還需要提出證明來佐證捐贈金額,以對外採購取得的實物來捐贈,就以採購時附上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佐證;而如果是以企業自產商品或原有資產進行捐贈,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的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以相關成本來認定捐贈金額,不是依產品市價。

 

官員表示,近期因為疫情緣故,就有不少企業會採實物捐贈,像是捐贈口罩給兒福機構等,就要依相關規定來佐證捐贈金額。

 

最後則是捐贈額度的部分,官員指出,滿足以上要件的捐贈金額,最高可以在當年度應稅所得額的10%限度內,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舉例來說,如果甲公司今年賺了100萬元,即便十分熱心公益,全年捐贈金額合計達20萬元,最高也只能列報10萬元費用節稅。

 

官員指出,除了捐贈給民間團體之外,也十分歡迎企業向各級政府機關進行捐贈,應檢附的憑證及認定方式,與社福團體的模式相同,不過節稅額度沒有上限,可以全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贊助運動賽事 全數列費用

 

企業各類捐贈模式當中,針對運動賽事的捐贈,有特別的節稅措施,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如果向教育部申請專案核准,相關捐贈金額可以比照對政府捐贈模式,全數列為費用,不受年度捐贈額度限制。

 

官員指出,最近接到一件特別的諮詢案件,有企業在捐贈弱勢做公益的同時,也希望對國內運動風氣有所幫助,最後是採出資贊助弱勢團體,讓他們進場看球賽免門票的方式進行捐贈,不過這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這一題有二個方向可以節稅,官員指出,首先,如果捐贈的對象是依法設立或登記的合格團體,符合稅法上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便可以列報為相關費用,抵減當年度最高10%應稅所得額。

 

其次,還可以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的規定,官員指出,若是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團體捐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這部分可以適用特別的節稅措施。

 

官員指出,若要採用後者方式節稅,企業報經教育部專案同意後,列報相關費用時,就可以比照對政府捐贈的模式,列費額度沒有上限,但應於捐贈時的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捐贈證明。

 

文章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9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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