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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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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果109年度有給付薪資、租金等支出,仍應於110年1月1日起至2月1日止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漏報受罰。另每次給付租金依扣繳率10%扣繳之稅款達2,000元以上者,尚需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向公庫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營業人不開立實體店面,而是透過網路平台(Yahoo、PChome、Facebook、Line、蝦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銷售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當月銷售額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更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個人未辦稅籍登記於106年12月至109年6月間透過Facebook 社團銷售滷味冷凍食品並由宅配業者送貨到府,經該局查得期間銷售金額887萬餘元,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適用營業稅稅率5%,除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切勿認為網路交易資料不易被查獲而心存僥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應依其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中註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月購置全新空調設備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列於財產目錄房屋附屬之空調設備,耐用年數5年,無殘值,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80萬元【4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惟經查該公司購買設備發票及估價單明細,該設備之品項包含冰水主機、空調箱、水泵、送風機等,係屬中央系統冷暖器,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其耐用年數應為8年,經該局依上開規定重新計提折舊50萬元【400萬元÷耐用年數8年】,調減折舊30萬元,補徵稅額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應符合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有部分店家未主動開立,而且遇有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時,常會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須另加付5%營業稅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店家經通知限期仍未改正者,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是含稅之銷售價格,如果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營業稅(即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合計即為定價;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所以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其支付100元的價款,店家就應開立100元的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標示的定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納稅義務人常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漏未辦理申報,國稅局除發單補徵外另會裁處罰鍰。以下整理常見錯誤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避免遭補稅處罰:

 

一、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均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

 

二、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即使無價金收付,仍屬房地交易,應辦理申報。

 

三、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四、於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建)號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後一併出售,誤認非屬新制課徵範圍:一次出售分次取得之房地,應依房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財產交易所得。

 

五、不動產係繼承或受贈取得,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六、誤將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管理費、地價稅及房貸利息等不符規定之項目列報為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即使無應納稅額,仍會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為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s://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自110年1月1日起,系統新增附件上傳功能,免寄送紙本附件,申報更便利。網路申報後如發現錯誤,申報期限內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無論原先採行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高雄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將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臨時租用場地舉辦特賣會,是否應另行辦理稅籍登記,又統一發票要如何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惟為簡政便民,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得向稅籍登記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免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二代健保之實施,係為了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強化量能負擔精神,俾使全民健保永續經營,因此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為納入計費項目之所得者所應繳納之費用。又所得稅法第14條關於營利所得部分並無扣除費用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據實依股利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領取A公司股利200萬元,經該公司於發放股利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扣取1.91%之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3萬餘元,實際發放196萬餘元,甲君於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取自A公司營利所得196萬餘元,經該局依A公司實際發放並填發之股利憑單金額,核定營利所得200萬元,並補徵所得稅額7千6百餘元。甲君不服,主張3萬餘元係虛增之所得,未實際取得不應課稅,經復查結果,該局以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係保險對象應繳納之費用,由扣費義務人(即公司)依規定費率於給付時扣取並繳納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司股東所查調之營利所得金額即為公司所申報之股利憑單金額,核無虛增所得情形,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繳納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不論是一般保險費或補充保險費,若採列舉扣除額時,均可於保險費扣除額項目中全數減除,不受金額限制,提醒民眾記得列報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經稽徵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亦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屬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9年8月初因百貨周年慶,舉辦產品促銷活動,以提升營業額,惟於當月底發現原購買109年7-8月份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申請提前使用已申購之次期(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營業人除依上述規定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外,並應將提前使用所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同109年7-8月份營業稅銷售額,一併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發生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之情形,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相關報備事宜,以免受罰。

財政部今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民眾明(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8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02,887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8.2萬元,較108年度之17.5萬元,增加7,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該部表示,預估受益戶數為205萬戶(較108年度增加27萬戶),減稅利益為96.57億元(較108年度增加25.51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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