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尾稽徵所表示,爲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維護租稅公平,該所自109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全面清查轄內營業人稅籍登記情形;同時清查網路交易營業人、夾娃娃機店、露營場地、日租套房、網路名店、新興無人商店、個人工作室、寵物美容與寄宿、銷售電子菸或加熱式菸品等營業人是否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及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提供坐月子服務之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及老人福利機構營業情形,並清查原爲查定課徵營業人改爲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是否依規定撤除「免用統一發票標誌」,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運作,如涉及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者,將依相關法規辦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而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營業稅稅籍清查的目的,不僅促使營業人稅籍資料更正確,更重要的是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租稅公平。
國稅局執行清查人員將實地查察轄區營業人之實際營業狀況,該所籲請已開始營業但尚未辦理稅籍登記、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登記事項已變更尚未申請變更登記或已停(歇)業,而尚未依法申辦停業報備或註銷者,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補辦相關登記事宜。
國稅局爲落實愛心辦稅,於清查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稅籍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務必依限補辦;如涉及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繳事宜,依法均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就能以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欲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國稅局6日指出,公寓大廈停車場若為管理委員會營運,由管委會向各屋主收取費用,只要未對外營業,則免課營業稅。但大樓停車場若對外營業,必須依法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此外,若管委會將公寓大廈停車場外包給其他廠商,該企業向住戶收取每月停車位清潔管理費及訪客停車費,同樣屬於銷售勞務,必須登記稅籍並課徵營業稅。
官員指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住戶自主投票選出,屬於住戶代表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大樓住戶對於自身財產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換言之,住戶對於自己車位有處分與使用權益,大樓停車場若由管委會管理,只要未開放對外營業,仍屬於住戶處分自身財產,自然不會涉及到銷售行為、免課營業稅。
不過,若大廈管委會主張把閒置車位租給外部人員並收費,像是按次、計時收費或定期出租車位,則屬於對外營業收費,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若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管委會在對外營業的停車場收入,必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至於對住戶收取管理費部分則免課營業稅。
而部分大廈管委會選擇把停車場直接承租給外包商營運,官員表示,外包商不管是對外收訪客停車費或是對住戶收取清潔管理費,統統都屬於銷售勞務範圍,必須登記稅籍並報繳營業稅。
官員指出,依照我國1987年函釋,只要私人停車場對外營業,則屬於營業稅的銷售勞務範圍,自然要課營業稅。但如果是各級政府的公有停車場,按照財政部2000年函釋規定,停車費用是納入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的停車場作業基金,屬於執行法定任務範圍,各級政府免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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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A商號最近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生意陡降,打算暫停營業,現已無銷售產品,詢問是否還需要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在設立初期營業額為0元,或考慮暫停營業前已無銷售行為,就誤以為不用申報,因其稅籍狀態屬正常營業中,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仍應每期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說明,除稅法另有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則有加徵滯納金或怠報金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就必須申報銷售額與稅額了,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須依上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出門旅遊購物,消費模式轉變為在家上網選購日常生活用品,上網購買商品如因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需加付運費,應檢視隨貨附上之統一發票總金額是否含運費在內;另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因故退貨並寄回發票,網路賣家多就扣除運費後之餘額退還貨款給消費者,此時,賣家應就未退還之運費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運費即應包含在統一發票銷售額。當發生銷貨退回,而由消費者負擔運費時,消費者已退還原發票由營業人作廢,營業人自應另行開立運費發票。
該分局特別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公司詢問:最近銷售貨物予遠洋漁船使用,可否適用零稅率?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予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交由營業人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故買受人應符合「遠洋漁船」之認定,才有適用零稅率,若非遠洋漁業使用,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若營業人已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惟買受人僅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加蓋印章未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之簽署字樣,仍不符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營業24小時停車場來電詢問,109年9月1日凌晨1時,因工作人員忘記更換為當期(9-10月份)統一發票,致誤開立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且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停車場銷售勞務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報備其誤用了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並將該銷售額併入實際收入月份(9-10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則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月初時,須留意所使用之統一發票是否為當期統一發票,以免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不慎誤用非當期發票,請即時敍明事實,行文向國稅局備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際貿易,鼓勵外國廠商來台展覽拓展業務,相關支出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可申請退還營業稅,此項優惠措施只要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一年內在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向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5千元,就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之1規定申請退稅;如經核准退稅,於規定申請期限再提出同一年期間之其他應稅憑證申請退還營業稅者,其申請退稅金額不受金額之限制。其中一年期間之計算,係以其在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一年;一年期間屆滿,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申請退稅期間得自初次入境日或一年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日起十八個月內,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貨物或勞務申請退還營業稅者,以各該國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且應取得並保存下列應稅憑證:
一、 二聯式統一發票、收銀機統一發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 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
三、 分攤費用營業稅額證明單及原始憑證影本。
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該局指出,有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之外商參展退稅專區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租金、搬家費、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子女獎學金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入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有適用上列事項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享有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房地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轉讓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行為,應按出售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營業人於簽約購買不動產後,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即行簽約出售;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據此,營業人因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是其出售之標的並非土地,而是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所取得經濟上利益核屬債權買賣,亦即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查核發現轄內甲公司經營不動產買賣等業,其向乙公司購置15戶房地,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出售與第三人,嗣因系爭房地登記所有權人仍為乙公司,甲公司再行出售取得的價款,係屬銷售債權行為,甲公司未依法就銷售債權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亦未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儘速檢視如有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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