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職業訓練機構辨理收費訓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營業稅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於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規定,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關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之委訓所提供之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尚無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電腦基礎實務操作訓練班」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學費50,000元(每人5,000元*10人),因甲公司並非營業稅法所稱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提醒,職業訓練機構辨理訓練課程銷售勞務,若非符合營業稅法免稅規定者,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有旅宿業者來電詢問待疫情趨緩,於旅遊展銷售自家住宿券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該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旅宿業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係以結算時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旅宿業者出售住宿券時,民眾雖已付款惟尚未消費使用,旅宿業者尚無需先開立統一發票,待民眾實際持住宿券前往消費結帳時,才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住宿民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因施工延誤,致發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處以罰款,承包人應按工程款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包作業承包工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發生逾期完工而被處罰款情事,依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5737號函規定,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以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就承包工程原應收取之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發包土木工程,並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稅)為84萬元,因甲公司施工進度落後致逾工程合約之完工期限始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約向甲公司收取罰款21萬元,甲公司以工程尾款扣除罰款後之實際收款金額63萬元(84萬元-21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2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1萬元(20萬元×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如因一時不察,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即移轉設備(貨物)與他人交換取得他公司股權(份),屬銷售設備(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股權(份)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105萬元(每股面額10元,10萬5千股),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80萬元及取得股票時價105萬元,從高認定銷售額為100萬元〔105萬元÷(1+5%)〕,因此甲公司應開立105萬元(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設備、技術或權利抵繳認購他公司發行股權(份),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由於電子商務行銷方式及網路盛行,民眾可透過網路平台搜尋人氣知名店家,或依部落客、粉絲團推薦之人氣商店前往消費,倘若營業人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常會向國稅局檢舉店家漏開統一發票,請營業人勿存僥倖心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以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面臨停業處分。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可因消費者未索取而不開立發票,亦提醒民眾於購物消費時不忘索取統一發票,以共同維護租稅之健全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推行。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認屬違章案件,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補徵所漏營業稅款,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之第一聯(收據聯)及第二聯(扣抵聯)均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則甲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留意不得將該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依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消費者,但在實務上,常有不肖業者假藉「要發票,就多付5%營業稅」的說詞,誘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或是因為對方並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發票,這種逃漏稅捐的行為一旦被查獲,除了補徵所漏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發現國內一家清潔用品批發公司,老闆個人帳戶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經過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是供公司收付貨款使用,也就是說,公司將漏開立發票貨款存入老闆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此隱匿公司銷貨收入。
最後查獲這家公司107年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且漏報銷售額共計新台幣4,670萬餘元,除了補徵營業稅23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莫因為對方未主動索取而漏開。如果是因為一時疏忽,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查獲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且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各行各業營運受到嚴峻衝擊,營業人於疫情趨緩前,如決定暫停營業者,請留意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核備及辦理相關稅務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欲暫停營業者,應於開始停業之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停業期間屆滿仍欲繼續停業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展延停業無次數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停業之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之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此外,經核准停業者,雖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第67條及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繳納已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與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屬按期申報營業稅且會計制度採曆年制之營業人,自109年5月15日起決定暫停營業1年,該公司應辦理申報繳納稅捐事項如下:
1、於開始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核備,並於109年7月1日至15日申報109年5-6月期之營業稅。
2、於109年6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109年5月之扣繳稅款。
3、於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4、109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5、110年1月1日至同年2月1日(因110年1月31日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如A公司決定於停業期間屆滿(110年5月14日)後繼續停業,除應於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外,於110年5月1日至31日仍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稅務申報時程如附表。
該局同時呼籲,為因應疫情避免增加感染風險,營業人申請各項稅務事宜,請多加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並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證明文件可以郵寄掛號方式或委託快遞寄送至所在地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化及社群軟體的興起,近來有愈來愈多的個人運用Facebook、LINE通訊軟體等建立社團、群組或開啟網路直播,常態性提供商品銷售訊息,導引粉絲消費,因未辦理稅籍登記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眾消費習慣的改變,促使銷售模式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個人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網路銷售行為,除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免辦理登記,或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稅籍登記外,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賣家,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燒,民眾較少出門消費,網路交易日漸活絡,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事後因被檢舉或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因涉及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情形,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規定,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處罰之案件,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上開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如各期累積留抵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金額均大於各期所漏之銷項稅額,則無逃漏稅情形,惟其漏開統一發票亦涉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06年1至12月間銷售加工食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經該局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依前揭函釋規定,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漏稅額為0,惟因漏報銷售額8百餘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處5%行為罰44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