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得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部分人工生殖機構未加入健保特約,亦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致民眾於該等機構支付之相關費用,原不得列報扣除,惟為配合政府推動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考量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受相關法規監管,且民眾申請補助時,其施術項目及費用均須經主管機關審核,爰予放寬認定標準,財政部已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釋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得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部分後,列報為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114年間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支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10萬元,另獲保險給付2萬元,則甲君於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得以其實際負擔之38萬元(50萬元-10萬元-2萬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上開規定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至可列報金額,應以實際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於今(115)年5月1日開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個人/外僑綜合所得稅/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離線版軟體或以線上版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提供下列5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
5.今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搭配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今年6月11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
該局呼籲,請外僑多加透過網路辦理11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節省往返國稅局及排隊等候的時間。另外,今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當日各地區國稅局均未提供臨櫃服務,若有相關臨櫃報稅需求請於其他上班日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本國及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東山稽徵所說明,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為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而所謂基層員工係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依經濟部公告,115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為:(一)全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二)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時、日計酬之「月累計」支付時薪、日薪未逾65,000元,且按月計酬平均時薪及按時計酬之「時薪」未逾406元,按日計酬「日薪」未逾3,248元。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應注意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如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填報,則不得適用加成減除優惠措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1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115年1月1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1,15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5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13,143元及稅額657元〔13,80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5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5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應依規定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房屋移轉登記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如房屋、土地併同交易,未能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房地交易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於100年間以1,500萬元所購入之房地(買進、賣出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甲君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12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480萬元、支付仲介費、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必要費用共計150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屋之所得為170萬元{(2,500萬元-1,500萬元-15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480萬元)]},應併入其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115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年4月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第29條規定,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營業人專營前述之免稅貨物,得免辦稅籍登記,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漁市場經營魚類批發業且未辦理稅籍登記,因甲君係收購漁民捕獲之漁獲銷售,雖免辦稅籍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惟仍應自行申報營利所得,甲君遭查獲經營魚類批發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8億餘元,漏報營利所得909萬餘元,除補徵所得稅256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102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專營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漁產品,取得之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申報營利所得,切勿疏忽漏報,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今年5月1日為國定假日,各地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輔導申報及收件服務,另外四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不再提供健保卡認證取得「查詢碼」服務,請利用網路(含手機報稅)申報,省時又方便。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新制及便民措施
1.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由21萬元調升至21.3萬元。
2.長照特別扣除額調高為每人18萬元(有排富條款)。
3.新增個人網紅課徵所得稅。
4.115年4月25日起提供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5.115年4月28日8時起開放查詢或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有稅務疑問,歡迎利用24小時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5年4月14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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