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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領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除有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8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初採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冷藏設備,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購建冷鏈設備補助款250萬元,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將該冷藏設備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費用,惟漏未申報所取得之補助款,經該局就政府補助款金額,按該冷藏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10年,核定甲公司112年度短漏報政府補助款收入25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特別注意補助款收入認列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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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推行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114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2,880家機關團體同意參與,較113年度累計參與家數2,598家增加282家,家數成長達10.85%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11521日至228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非個人/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與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等方式,上傳114年度全年受贈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線上查詢下載或臨櫃查調114年度的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該局提醒,於資料上傳期間內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透過前揭網路申報軟體,將更新後全部捐贈資料重新上傳,以確保上傳資料的完整性,避免造成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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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及稅務代理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223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經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1151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原自同年21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214日至同月22日),依規定展延至同年月23日(星期一),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配合順延至同年月2524時。另外提醒營業人,該系統配合年度改版,新版已上線提供下載,營業人務必更新以新版軟體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春節期間不打烊,可隨時上網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於115223日前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倘逾期申報及繳納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電話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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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售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予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該商品產製實際成本為25,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帳上轉列之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實際成本25,000元。

時值歲末年終之際,該局另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節慶獎品時,應按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若有誤以售價轉列交際費之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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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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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至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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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網紅新興網路數位經濟交易模式,財政部於1149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明定輔導(免罰)期間至115630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網紅若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影音、圖文或分享知識等,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其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倘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小紅(化名)YouTuber網紅,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與業配合作之勞務及銷售貨物收入;惟其透過境外影音平臺取得之廣告分潤收入,誤認應由平臺處理相關稅務報繳事宜,致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等分潤收入屬網紅上傳影片並授權平臺使用收益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報繳營業稅,遂輔導小紅提示平臺後端觀眾地理位置資訊,據以分析及區分取自境內、境外觀眾分潤收入,分別適用稅率5%或零稅率,並於輔導期間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應納營業稅款48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請儘速檢視其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如因不諳稅法規定致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於輔導期內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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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但如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應予減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抵減優惠係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後之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該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已扣除政府補助款2,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使用抵減稅額600萬元(=6,000萬×10%),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研發成果係提供關係企業使用,甲公司並按該研發支出成本及費用加成向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收入9,200萬元,在計算研發支出金額可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將該研發收入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0元(=研究發展支出6,000萬元-研發收入9,200萬元),可抵減稅額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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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匯率波動頻繁,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因外匯兌換產生之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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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限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1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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