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投資】杜絕紅包/送錢收錢都有事 企業個人都罰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2011.06.08 03:35 am
為杜絕紅包文化陋習,立法院昨(7)日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不管是企業或個人送錢賄賂公務人員,小心吃上官司,最重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萬。
前總統陳水扁所涉的二次金改案、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等案件中,多位涉案企業高層雖「錢進扁家」,但卻被認定屬於「不違背職務行賄」行為,最後均獲無罪,引發外界批評,催生本次貪汙治罪條例修法。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所謂「不違背職務收賄」,指的是民眾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在其應該做或可以做的「合法」職務範圍內幫忙,例如:業者報運進口、申報出口時,常會提供「快單費」給送文工友幫忙跑驗貨、估價等流程,使相關報關文件得以儘速審核;建商為儘快取得執照,塞紅包打通相關承辦人員等。
現行貪汙治罪條例並不處罰行賄者,民眾送紅包只是請官員「多費心」加速辦理,而非違法放水,只有「收錢」的公務員有罪,「送錢」的民眾則沒事。
修正案昨天三讀通過後,未來不論公務員是否做出職權以外事,企業、民眾送紅包,都算構成犯罪行為,送錢及收錢者,都負有法律責任。「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避免「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增訂後,行賄當事人不願出面檢舉,修法後明定,不慎觸法者,只要勇於自首或在偵審過程中自白,都將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自新機會。
陳守煌表示,未來無論違背職務行賄或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都須有「主觀上的行賄故意」才會構成,像是公務員濫用職權強行索賄,民眾因害怕公務員的權勢,而迫於無奈同意或交付賄絡,則行賄者並無犯罪故意,所以不會構成行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