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104年房屋稅快開徵了,提醒您,如果您房屋是公同共有,供住家使用還沒有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免多繳了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公同共有房屋,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無出租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就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戶數計算原則比照持分共有房屋計算方式原則上分別計算,但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其共有人持有該房屋部分,於審認戶數時以1戶計算。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乙及丙三兄弟因繼承而公同共有臺中市1棟房屋,該房屋供甲實際居住,則甲所有潛在權利部分1/3可認屬自住房屋。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公同共有房屋供自住使用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