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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收入】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非屬情節輕微者,當心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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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帳證完備之要件,係指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61日台財稅字第831595361號函釋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工福利委員會112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8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7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職工福利委員會短漏報利息收入20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20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000萬元之2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致與免稅標準規定未合,應就全部結餘款300萬元(收入1,000萬元-支出700萬元),補徵稅款6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除應留意各項收支皆依規定詳實記載並如實申報,收入部分尚需依性質正確區分歸類;另可於申報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降低疏漏發生。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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