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落實房屋稅負合理化,原經核定按出租達租金標準課徵房屋稅之案件,已先行核定適用較優之房屋稅稅率(1.5%~2.4%),惟財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之租金收入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將會改按較高之房屋稅稅率(2.6%~4.8%)核課,請房東記得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稅局說明,凡房屋出租且租金收入達標準之房東,雖依規定已向財稅局申報後並先行核定適用較低之非自住房屋稅率核課,但依據稅法規定,該項租金收入仍屬於「租賃所得」,必須納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114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請各位房東務必於期限內向所轄國稅局完成申報。
財稅局進一步強調,若房東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該項租賃所得,經查獲後,原已核定適用較優惠房屋稅率(1.5%~2.4%)將會恢復為「一般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稅率為2.6%至4.8%)。屆時除需補繳房屋稅差額外,亦可能面臨國稅局針對漏報所得稅部分的裁罰。
為避免因一時疏忽導致稅負增加,財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即將到來的5月所得稅申報月份,務必檢視全年度租賃收入並誠實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