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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稅知識】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
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

遺族應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3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公司任職年資為20年,甲君配偶於103年3月20日領取該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5,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一、撫卹金:本案領取撫卹金在175,000元乘以服務年資20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75,000元乘以服務年資20年的金額,未逹351,000元乘以服務年資20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5,000,000元-〔(175,000元×20年)+(5,000,000元-175,000元×20年)×1/2〕}×1/2=375,000元

二、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
得課稅。

該局提醒,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員工之遺族領取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營利事業應於給付遺族時依上開規定減除定額免 稅後餘額的半數填報遺族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領取之遺族應將該所得併計綜合所得,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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