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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營業人預收貨款應依規定

 

 

【稅務法規】營業人預收貨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以免遭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預收買受人支付之貨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會被依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從事商品製造,預收乙公司匯付之貨款4,000,000元,未依法給與乙公司憑證,經該局查獲,按查明認定總額4,000,000元處5%罰鍰計200,000元,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乙公司匯款4,000,000元,係乙公司向甲公司購買商品之預付款項,該筆交易事後已因故取消,雖該筆款項已於查獲前匯還,然因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甲公司於出貨前已收貨款4,000,000元,即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雖未涉及逃漏稅,惟行為罰係對不依稅法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處罰,並不以行為人有逃漏稅為處罰要件,對於未依法於收受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查獲時,雖已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故對甲公司處罰並無不合,財政部乃對甲公司訴願予以駁回並告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預收買受人支付之貨款,雖買賣契約事後解約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以免遭稽徵機關處罰。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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