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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外國人居留逾183日 離境前應報稅

 

 

【稅務法規】外國人居留逾183 離境前應報稅

 

2013/05/03

 

【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張小姐問:外國人在台應何時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

 

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1)在台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在台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3)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1日至531日間,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周辦理當年度申報。

 

自聯合新聞網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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