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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合資建屋妥留憑據,契稅查核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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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親友合資興建房屋,除了事先約定出資方式及權利分配外,相關工程款支付證明及單據也別忘了妥善保存,以免日後因無法證明實際出資情形,而影響契稅認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近期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表示日前接獲稅捐機關公文通知將辦理契稅查核,心中相當疑惑,一方面認為契稅不是房屋移轉時才需要申報,為何出資蓋房也涉及契稅查核?於是便找上納保官求助。

納保官詳細詢問後得知,原來王小姐與兄長約定在兄長名下土地上合資興建房屋,因王小姐當時有資金調度需求,雙方遂約定由兄長先行代墊所需資金,再由王小姐分期按月償還。由於房屋起造人與土地所有人不同,稅捐機關為釐清實際出資及房屋取得情形,依規辦理契稅查核。

納保官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若起造人並未實際出資興建房屋,而係因買賣、贈與或其他移轉關係取得,就應申報繳納契稅。

納保官也提醒,像王小姐這類合資建屋,且有借貸或代墊資金情形,應妥善保存合資協議、借貸契約或借據、銀行匯款及轉帳紀錄、工程款發票或收據,以及後續分期還款計畫等資料,並注意各項憑證所載日期、金額、付款人、受款人及款項用途是否相符。尤其房屋興建及還款期間可能歷時多年,更應及早整理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避免日後因憑證缺漏,而增加稅捐機關釐清實際出資情形的困難。

納保官呼籲,涉及契稅查核的案件,對民眾而言,「多一分證據,就能少一分爭議」。妥善保存相關憑據,不僅有助保障自身權益,日後如遇契稅查核,也能讓實際資金往來及出資情形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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