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
獨資執行業務者可以列報負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嗎?
新聞提要:大雅區某事務所張小姐詢問,獨資執行業務者可以列報負責人的薪資及伙食費嗎?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依據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應注意稅法上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綜所稅課 陳淑華,電話:04-25291040分機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