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其土地增值稅可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此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故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需以「買賣」方式移轉之土地,才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