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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報繳契稅

(臺中訊)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課徵贈與稅,及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分別規定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及土地稅法第28之2條。但契稅係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所書立契約契價課稅,除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外,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之規定,故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如果不動產在持有期間2年內即再行出售,因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之課稅範圍,即有被課稅之可能。財政部於103年11月14日發布有關夫妻之一方取得配偶贈與的不動產,日後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持有期間納入計算之規定。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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