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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1處如何認定﹖

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他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可不可以准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1處為限。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有關1處的認定,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並無1處之限制,換言之,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都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相鄰2棟平房或樓房,其所有權人同屬1人,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1處,因此,如果土地所有權人不屬同1人,就不能認定為1處。另外,夫妻個別所有相鄰之2棟房地,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房屋經打通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1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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