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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重劃地區內土地,地價稅是否有減免?

重劃地區內土地,地價稅是否有減免?

 

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該局說明,如您擁有本市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上述「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再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仍繼續使用,或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均無免稅之適用,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又表示,重劃地區內土地,不論重劃期間是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前段免徵地價稅規定,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有同條後段減半徵收2年規定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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