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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汽、機車因颱風侵襲受損,可減免使用牌照稅

汽、機車因颱風侵襲受損,可減免使用牌照稅

 

    剛剛離開台灣的蘇迪勒颱風,風大雨大造成桃園市多處災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可在災害發生30天內檢附車輛災損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泡水或遭路樹、招牌砸壞須進廠修理,以致暫時無法使用,或永久不使用,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可減免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已繳納104年使用牌照稅者,可依實際無法使用天數申請退稅。

一、車輛因風災須進場維修始能使用者,請於風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受損車輛照片、車輛進出廠證明、修車發票(收據)或村、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機關開立之災損證明,災害發生日起至車輛修復日止之無法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可以免繳納,已繳納104年使用牌照稅者,可按實際無法使用天數申請退稅。

二、車輛因風災致無法使用申請報廢者,請檢附身分證正本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影本、行車執照、車籍證明文件、車牌2面、印章及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機關開立之風災證明赴監理機關填寫異動登記書申辦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日前一日,已繳納104年使用牌照稅者,可按實際無法使用天數申請退稅。

三、因車輛異動性大,溢繳使用牌照稅款依104年8月7日車籍檔上登載之車主為退稅對象。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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