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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認定原則

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認定原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被查獲設籍人其女兒戶籍遷出後無其他直系親屬設籍,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陳小姐稱該地還有女兒的父親謝先生設籍並一直作住宅使用,申請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陳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設籍人女兒戶籍遷出後僅有謝先生設籍,惟謝先生與陳小姐已離婚非配偶關係,雖該地一直作為住宅使用,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對於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嗣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就能於當年度適用,若逾期申請,就只能明年才能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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