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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開立統一發票應記載哪些項目?若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開立統一發票應記載哪些項目?若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 廖晴園,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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