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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仍需繳滯納金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仍需繳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

最近有民眾,欠稅逾期未繳,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傳繳通知書,來電詢問,因工作繁忙致忘記繳納稅款,可否只繳納本稅,15%的滯納金不要繳納?

 

該處表示:

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只要符合行政程序法送達方式,就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因此合法送達的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依稅法規定,應加徵15%的滯納金。

 

該處呼籲民眾,收到稅單,請在限繳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傷了自己荷包。


更新日期:2015/09/1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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