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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繼承自用住宅用地,仍須提出申請核定自用優惠稅率課稅

繼承自用住宅用地,仍須提出申請核定自用優惠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許多民眾不解,繼承親人土地,為何稅金增加了?

 

該處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變更名義,倘新所有權人仍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規定須向土地所在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所具備條件,必須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處設有戶籍登記,且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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