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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小規模營利事業於上年度中改為使用

【稅務問答】小規模營利事業於上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今年9月是否須辦理暫繳申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商號原為按查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獨資商號,於1008月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今年1019月是否須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其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是以,該商號應將1001-7月查定營業額合併至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惟基於稅政簡化之考量,前於98527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同時也修正同法第69條第3款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九月份即將來臨,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商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至於一般公司,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予暫繳者外,應注意暫繳申報期限,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191日起至101日(因930遇假日順延)止,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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