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公司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應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苓雅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漏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營業人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故5年內經申請敘明理由後,即可提出扣抵,因短漏報進項憑證,僅減少扣抵銷項稅額,並未造成短漏報營業稅,故尚無處罰之規定。
該局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查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故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若漏報,即屬短繳先扣抵之稅額而後再補稅之漏稅效果,故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籲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