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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兩人共有土地,各持分1/2,地價稅額為何不同?

兩人共有土地,各持分1/2,地價稅額為何不同?

 

(臺中訊) 民眾王先生詢問,他將房屋及土地贈與給兩個兒子甲和乙,兩個兒子各持分1/2,為何兩人所繳納地價稅金額不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經查甲設籍於該筆受贈房地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乙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皆未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致二人繳納之地價稅金額不同。

  該局提醒,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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