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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需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需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吳先生原有一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今年初將其持分一半房地,贈與給已成年的女兒,2人均仍設籍於該址,今年收到地價稅,卻發現2張稅單稅額差4倍,感到非常疑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無論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移轉,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應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度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要件,除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外,尚需其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本案吳小姐需重新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提醒納稅人,若房屋與土地分屬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所有,則無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更新日期:2015/12/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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